按照2024年1号河湖长令要求,我市建立“晒水”工作机制,持续亮晒国省控、乡镇交接断面水质及河湖“四乱”整治情况,推动水环境治理持续向好。现向社会公布我市10月“晒水”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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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交水涉及国省控断面19个。10月,水质达标断面17个(Ⅰ—Ⅲ类),未达标断面2个(Ⅳ类);优质水断面13个(Ⅰ—Ⅱ类),Ⅲ类水质断面4个〔斑竹溪渡口(三元,挂包领导:刘铭盛)、水汾桥(沙县,挂包领导:林辉斌)、永安安砂水库下游(清流,挂包领导:胡艳华)、尤溪拥口大桥(尤溪,挂包领导:王平)〕,Ⅳ类水质断面2个〔永安贡川桥(永安,挂包领导:龚祖清)、将乐万全(泰宁,挂包领导:许伟钢)〕。
国控断面19个。10月,水质达标断面17个(Ⅰ—Ⅲ类),未达标断面2个(Ⅳ类);优质水断面(Ⅰ—Ⅱ类)13个,Ⅲ类水质断面4个〔斑竹溪渡口(三元,挂包领导:刘铭盛)、水汾桥(沙县,挂包领导:林辉斌)、永安安砂水库下游(清流,挂包领导:胡艳华)、尤溪拥口大桥(尤溪,挂包领导:王平)〕,Ⅳ类水质断面2个〔永安贡川桥(永安,挂包领导:龚祖清)、将乐万全(泰宁,挂包领导:许伟钢)〕。
1.基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21项指标浓度计算水质指数(CWQI),CWQI越小表示水质越好;
2.历史同期水质类别指2021年10月、2022年10月、2023年10月这3个月的水质类别;
3.水质指数变化程度(△CWQI)指当年水质指数与上年同期水质指数的差值占上年同期水质指数的比例,△CWQI为负值表示水质改善,为正值表示水质变差;若不同断面水质指数变化程度相同,则当年水质指数越小的排名越靠前;
4.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指数指从2021年开始相同时期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这5项指标计算的水质指数的平均值;如截至2024年9月份,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指数为2021年9月、2022年9月、2023年9月这3个月水质指数的平均值;截至2024年11月份,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指数为2021年9月-11月、2022年9月-11月、2023年9月-11月这3个时期水质指数的平均值;
5.挂包期间水质指数变化程度(△CWQI)指挂包期间水质指数与挂包期间历史均值水质指数的差值占挂包期间历史均值水质指数的比例,△CWQI为负值表示水质改善,为正值表示水质变差;
6.国控断面水质监测采取每季度首月全测,第二、三个月抽测,未监测断面采用上月数据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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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控断面36个。10月,水质达标断面36个(Ⅰ—Ⅲ类);优质水断面33个(Ⅰ—Ⅱ类),Ⅲ类水质断面3个〔沙县渡头(沙县,挂包领导:林辉斌)、沙县高砂(沙县,挂包领导:林辉斌)、沙县东溪口(沙县,挂包领导:邓秋萍)〕。
备注:
1.基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21项指标浓度计算水质指数(CWQI),CWQI越小表示水质越好;
2.历史同期水质类别指2021年10月、2022年10月、2023年10月这3个月的水质类别;
3.水质指数变化程度(△CWQI)指当年水质指数与上年同期水质指数的差值占上年同期水质指数的比例,△CWQI为负值表示水质改善,为正值表示水质变差;若不同断面水质指数变化程度相同,则当年水质指数越小的排名越靠前;
4.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指数指从2021年开始相同时期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这5项指标计算的水质指数的平均值;如截至2024年9月份,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指数为2021年9月、2022年9月、2023年9月这3个月水质指数的平均值;截至2024年11月份,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指数为2021年9月-11月、2022年9月-11月、2023年9月-11月这3个时期水质指数的平均值;
5.挂包期间水质指数变化程度(△CWQI)指挂包期间水质指数与挂包期间历史均值水质指数的差值占挂包期间历史均值水质指数的比例,△CWQI为负值表示水质改善,为正值表示水质变差;
6.省控断面水质监测采取单月全测、双月抽测,未监测断面采用上月数据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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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交接断面134个。10月,水质达标断面134个(Ⅰ—Ⅲ类);优质水断面102个(Ⅰ—Ⅱ类),Ⅲ类水质断面32个,分别是三元3个、沙县5个、永安1个、清流1个、宁化5个、大田7个、尤溪8个、泰宁2个。
备注:
1.同期水质类别指2021年10月、2022年10月、2023年10月这3个月的水质类别(2021-2023年乡镇交接断面未开展全年检测,当月未进行检测的断面使用临近月份检测水质类别替代);
2.水质类别指数计算规则为I类水质计0,Ⅱ类水质计3,Ⅲ类水质计7,Ⅳ类及以下水质计10;
3.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类别指数指从2021年开始相同时期水质类别换算成水质类别指数后的均值。如截至2024年9月份,某断面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类别分别为2021年9月(Ⅱ类)、2022年9月(Ⅲ类)、2023年9月(Ⅰ类),则该断面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类别指数即为:(3+7+0)/3=3.33;截至2024年11月份,某断面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类别为2021年9月-11月(Ⅱ类、Ⅱ类、Ⅲ类)、2022年9月-11月(Ⅱ类、Ⅱ类、Ⅱ类)、2023年9月-11月(Ⅱ类、Ⅱ类、Ⅰ类),则该断面挂包期间历史同期水质类别指数即为:[(3+3+3)/3+(3+3+3)/3+(3+7+0)/3]/3=3.11;
4.挂包期间水质类别指数指挂包期间水质类别换算成水质类别指数的均值。如截至2024年9月份,某断面水质类别为Ⅱ类,则该断面挂包期间水质类别指数即为:3;截至2024年11月份,某断面挂包期间水质类别为2个Ⅱ类、1个Ⅲ类,则该断面挂包期间水质类别指数即为:(2*3+7)/3=4.33;
5.总体评价指挂包期间挂包期间水质类别指数与历史同期水质类别指数的差值,为负值表示水质改善,为正值表示水质变差;
6.除非挂包领导离任,原则上挂包时长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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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明市融媒体中心、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生态环境局
新媒体编辑:邓怡虹
初审:邓怡虹
复审:张通翔
终审:黄春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