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2023-2024学年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教育   2024-10-14 16:47   湖北  



湖北师范大学2023-2024学年

研究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3—2024学年研究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研究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标注“”为核心指标;标注“▲”为观测指标,2023—2024学年暂不作硬性要求。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英文译名为“HUBEI NORMAL UNIVERSITY GRADUATE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HNUGSU)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团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研究生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分析和解决问题,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

(二)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沟通研究生与党、政府和学院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设性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三)倡导和组织研究生开展勤工助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并协助学院解决研究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维护校规校纪,发扬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优良传统,树立研究生在学院和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五)加强研究生同学之间、研究生与院内其他师生的相互了解,做好研究生会与学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湖北师范大学在校完成注册的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有知情、讨论、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

(二)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会议与活动的权利;

(三)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维护校誉;

(四)遵守本组织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支持和配合本会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研究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筹备。如遇特殊情况,经研究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研究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应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研究生代表大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低于我校在学研究生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学院、各个年级。

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

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研究生会的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研究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委员会;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委员会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

研究生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从研究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推荐,并经研究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最终须报请校党委批准。

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研究生会组织工作;

(三)召集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

(四)决定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研究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研究生会日常工作,向研究生代表大会及研究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席团成员不超过五人,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研究生委员会讨论推荐代理人员,代理人员行使主席团成员职权。

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职权: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落实研究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研究生会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研究生会各工作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校研究会工作人员由学院团组织和研究生常委会遴选推荐,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选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经过申请、竞聘、考核,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不仅应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

(三)学有余力,学业优良,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作风踏实,密切联系群众,能够及时、正确反映同学的意见,自觉接受同学们的监督,能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遵守校研究生会章程和各项纪律规定,执行校研究生会决议,积极参加校研究生会活动。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工作人员的职务可以变动或解除。如申请退职,须写书面报告交上级部门,经批准可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会有责任对履职困难的成员进行帮助提高,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可以免去职务。研究生会成员不符合上述第十三条各项要求的,由研究生会劝其退出;研究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经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最近1个学期/最近1学年/入学以来学习成绩综合排名(新生、研究生不需填写)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经学院团组织推荐、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研究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同意,并提交市学联批复后,提交至大会进行选举。

六、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第四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由本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研究生会主席团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式,本次大会提名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7 名,差额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 5 名。

一、选举要求

(一)选举会议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采用无记名票决制,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排序。

(二)代表有对候选人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弃权票的权利,也可以另选他人。“同意”不划任何符号,“不同意”则在不同意候选人姓名后面的空格内打“×”,“弃权”则画“△”;如另选他人,则在选票后边的空格内写上自己要选人的姓名。

(三)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选举无效,由大会重新组织选举。

(四)主席团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数超过大会实到正式代表人数的半数者方可当选。确定当选人一律按得票多少为序,从多到少取足委员的应选人数。如遇最后几名候选人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选举,得票多者当选。如重新选举后得票数仍然相等,则不再组织重选。

七、校级研究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1.湖北师范大学第四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于2024年6月16日08时30分在湖师大礼堂召开,大会正式代表75人,列席代表8人。

2.湖北师范大学第三次研究生代表大会主要议程:

①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宣读校党委关于同意召开第四次学代会、研代会的批复;

②校领导讲话;

③听取并审议《湖北师范大学第三届研究生会工作报告(草案)》;

④听取并审议《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⑤分团讨论;

⑥主席团候选人竞职演说;

⑦选举产生湖北师范大学第四届研究生委员会委员;

⑧选举产生湖北师范大学第四届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

3.大会通讯报道链接:

https://grad.hbnu.edu.cn/2024/0618/c1112a163308/page.htm

4.现场照片:



八、校级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人数和实际情况分配代表名额,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选举。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单位按分配名额酝酿提名,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进行考察后,提交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后,等额报送至校研究生会。

学校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根据《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章程》和《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组织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一条 评议对象。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评议内容。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作风纪律。

第三条 评议组织。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参加的评议组。

第四条 评议程序:1.研究生会主席团成员进行个人述职,评议组对其进行评议;2.研究生会各部门负责人进行个人述职,评议组对其进行评议;3.根据评议结果,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老师对评议的结果、具体情况、问题进行督查、反馈与公示。

第五条 结果应用。评议结果作为研究生会工作人员考核评价、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入党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法违纪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尽责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湖北师范大学研究生会。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负责人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湖北省学联秘书处邮箱tswxxb05@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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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编辑:甘婷豪

内容审核:江越凡

责任编辑:毛海兰

审  校:周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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