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2024年秋季学期学生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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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为符合入园年龄且在籍在园,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脱贫户子女、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等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考虑脱贫户家庭以及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残幼儿、烈士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幼儿、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幼儿和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在籍在园幼儿。
资助标准是:普通困难家庭学生500元/生·学期, 脱贫户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救助供养、城镇困难家庭学生750元/生·学期。
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审。
1.“两免”是指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免收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
生活补助重点保障脱贫户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脱贫户家庭学生、非脱贫户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困难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家庭),即:
(一)寄宿生生活补助
1.普通困难家庭寄宿生:小学625元/生·学期,初中750元/生·学期。
2.脱贫户及城镇困难(含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中的寄宿生:小学875元/生·学期,初中1000元/生·学期。
(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脱贫户、城镇困难(含农村低保)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的非寄宿生:小学312.5元/生·学期,初中375元/生·学期。
以上新的资助标准是从2024年春季学期执行,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审。
1.免学杂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脱贫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和城镇支出型低收入家庭学生都可享受(补习生不享受免学费)。标准是550元/生·学期。(从2023年秋季学期调整为550元,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国家助学金: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籍在校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每个学生每学期平均资助标准为1000元,视困难程度可分为750元、1000元、1250元三档,脱贫户及城镇困难(含农村低保)家庭学生优先纳入最高档次的资助范围内(复读生、借读生、补习生不享受资助)。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审。
1.免学费: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可免学费。必须同时具备“在籍”、“在校”两项条件。中职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根据《关于调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学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一年级新生执行新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生(在籍在校生)中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期资助标准为1000元。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新增对象,重新评审。
3.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学生,资助标准6000元/生,此项目每年以上级分配名额为而定。
对当年考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高职院校)的江西籍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包括社会考生)给予每人一次性6000元的政府资助(省资助标准为5000元,我市每人提标1000元)。此项目每年根据上级分配名额而定。
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给予新生入学资助,标准是:录取省内院校的每人一次性资助500元,录取省外院校的每人一次性资助1000元。此项目每年根据上级分配名额而定。
当年考取大学和已在大学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户籍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解决大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可贷16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贷款期限原则上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2年。在读期间利息由国家贴息,学生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可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宽限期结束,必须每年按期还本付息。每年的7月、8月进行集中受理。
“三类对象”教育帮扶政策,由县乡村振兴局提供数据,每年以2月、8月份提供为准。其困难属性根据县乡村振兴局和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认定困难属性为准,依据资助条件享受符合相应困难属性的资助标准,统一按学籍地落实资助政策。“三类对象”根据困难属性确定资助标准,已消除致贫风险的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申请资助
学生资助政策如有变化,以上级文件为准。
咨询电话:0797-3333156
编辑:黄检香
初审:邱海雁
复审:陈梅华
终审:叶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