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江县发布“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连江县实际,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包括单元住宅(成套住宅)、储存间(单独计价)、自建独立住宅(自建房)、商业店面(铺)、写字(办公)楼、别墅、车库、车位等类型的存量房销售、赠与、继承、交换、更名等。
二、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依法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价值依法计算交易双方应缴纳税费。
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就其应税行为以计税评估价值计算征收相关税费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存量房交易计税评估系统中的计税评估基准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政策,根据市场波动适时进行调整。县税务局、发改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
五、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房交易的具体时间以在连江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时的收件时间为准。本通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连江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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