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处理上述事件过程中,不乏商家表达不满,要求执法人员明确出示执法依据,他们认为,虽然相关历史文件印发时属于国家秘密,但是时间早已超过文件上所标明的保密期限很多年,文件内容也早已过时,客户购买仅仅是为了收藏,就算是让大众知悉,又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什么危害?
暂且不提正式印发的标密历史文件是如何流入市场的,有关商户的疑问集中反映出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明确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已过保密期限的文件,能否作为藏品进行交易?根据保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属于国家秘密载体,禁止买卖国家秘密载体也是保密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保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买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第四十八条规定,买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禁止将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二是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或标注“内部”,经鉴定不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能否作为藏品进行交易?根据保密法第十七条规定,此类文件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载体范围,能否公开交易应当根据有关文件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综上来看,公开交易国家秘密载体属于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有关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收缴。
“历史文件”交易已成为“红色收藏”领域的一个特色板块,比起毛主席像章、邮票、宣传画等物件,泛黄的文件材料更能再现特殊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吸引收藏者竞相追逐。由于市场体量大、年代久远等原因,“历史文件”交易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只依靠相关部门“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显然无法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关口前移,加强保密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严格保密管理、强化监督审查,才能尽量避免“历史文件”交易持续走高。
一是从宣传教育入手,提高全民保密意识。上述案例反映出,普通民众对保密知识、保密规定知之甚少的情况比较突出。我们知道,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当前,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都能通过各种渠道接受一定程度的保密教育,而广大民众接受保密知识普及和保密意识培养的渠道、体系尚不完善。今年的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国家保密局组织制作,并在中央电视台播放的保密工作公益广告片反响强烈,这也启发我们可以进一步拓宽保密宣传教育渠道。一方面,借助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加强对典型案例的报道,以案说法,切实提高广大公民的保密意识。另一方面,逐步将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保密法律法规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从小抓起,形成体系,提升全民的保密知识和保密技能水平。
二是从监督检查入手,加强涉密文件管控。不管是“红色收藏”中的“历史文件”,还是尚在保密期内的“新文件”公开流通,都反映出相关部门在文件产生、传递、保管等环节存在漏洞,因为按照规定,国家秘密载体除相关部门留用和存档外,均应予以清退、销毁。对此,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严把涉密文件流转程序,制定完善相关保密制度,在涉密文件从产生到销毁的各个环节严格管控,文件交接要履行相应手续,严禁私自借用、复印,传阅、使用也要确保在规定范围、规定场所内进行。对涉密文件进行全流程管理,使之始终处于有效控制范围之内。第二,强化保密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保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在机关单位内部开展专项保密检查,深入排查涉密文件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落实保密监管主体责任,健全日常监管制度。第三,严格落实保密主体责任,对发生涉密文件丢失、泄露等案件要坚持原则,严肃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此来推动各项保密规定和要求的落实。
来源:《保密工作》杂志
编辑:宣传教育与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