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泄露工作秘密!广东两名纪检干部被双开!

文摘   2024-11-06 09:44   宁夏  
近日,广东省纪委监委通报,两名纪委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广东省东莞市纪委原副书记、监委原副主任李东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广东省委批准,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东莞市纪委原副书记、监委原副主任李东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李东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廉洁底线失守,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工作纪律,泄露巡视工作秘密;以权谋私、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涉案问题处理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东华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广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东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东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外办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原副主任孙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广东省纪委监委对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外办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室原副主任孙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孙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品、消费卡;违背组织原则,在职工职称评定工作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执纪违纪,泄露纪律审查工作秘密;纪法底线失守,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资质审批、案件核查处理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孙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广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孙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广东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近年来,因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被处理的官员比比皆是。



案例一:泄露国家秘密

2024年1月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中国地质调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钟自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成为2024年“首虎”。落马近半年后,钟自然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在官方通报中,不仅点出了钟自然存在的“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问题,还指出其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案例二:泄密工作秘密

2022年12月5日晚,辽宁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于沈波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经查,于沈波丧失理想信念,无视党纪国法,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车辆;......泄露工作秘密,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小编说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源:综合整理

编辑:宣传教育与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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