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韦伯的定义,工具理性,是对处于周围和他人环境中的客体行为的期待,这种期待被当作达到行动者本人所追求和经过计算的目的之“条件”或“手段”;工具理性行动即在对达成目的可资运用手段进行估价的基础上,追求限定的目标,同时会设法预测其可能的后果。以此试言之,工具理性型泄密,是以国家秘密作为“条件”或者“手段”,并通过一定的理性计算和设计,企图评估并规避被发现风险或者预测到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从而换取其他利益或达成某种现实目的的行为。
例如,解放军某部退休干部程某,为帮助子女实现赴某国留学的理想,在公派赴该国考察期间,主动联系该国情报机构,提出以输送我国家秘密和情报来换取其子女的留学签证,而后多次利用公干之机,向该国情报人员提供1项绝密级国家秘密和1项机密级国家秘密,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又如,某市水利局干部李某,在其朋友,某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唆使劝诱下,碍于情面、受到利诱,利用掌管有关地形图的便利,将一套秘密级电子版地形图提供给对方,收取好处费30万元,李某、张某分别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该局原局长郑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两个案例,属于较为典型的工具理性型泄密,是现实故意泄密案件类型的“主流”。此类泄密者通常主观上认为,与自己希望达成的目的相比,通过理性计算和设计的努力,泄密为自己带来的风险或者代价较小而获益较大,“值得”去行动。因此,他们目的十分明确、手段较为隐蔽,案件调查难度较大。
价值理性,是某些伦理、审美、宗教、政治或其他行为方式的考虑,与成功的希望无关,纯属对特定价值的意识信仰;价值理性行动立足于信念、理想的合理性之上。在行动者看来,这种理想或期望是符合其本人价值的,为此他要不计一切条件去实现这一理想价值。换言之,价值理性型泄密,是受某种伦理、审美、宗教、政治等特定价值观念、意识信念的驱使,而不计个人后果、不惜铤而走险做出的泄密行为。
例如,某区委统战部工作人员周某信奉某邪教多年,按照该邪教组织“设法拿到红头文件”的指令,其私自将1份机密级文件扫描后通过互联网传至境外,被该邪教组织在境外反动网站发布,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查清事实并依法将周某逮捕。
又如,某省司法厅干部葛某,秘密加入境外某分裂势力组织,为达成分裂的政治图谋,多次由本人或指派他人出境为该组织输送我国家秘密和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依法将葛某逮捕。
以上两个案例属典型的价值理性型泄密,近年来,此类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价值理性型泄密者将其宗教、政治、伦理等方面的价值观念、意识信念置于个人和家庭幸福之上、置于国家安全和利益之上,并将泄密行为作为自己追求价值理想的重要行动。因此,他们虽然可以预见后果,但依然不计成本和代价地去谋取行动的成功,十分难以防范。
来源:《保密工作》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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