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故意泄密行为的三类动因

文摘   2024-10-16 09:45   宁夏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从现实案件来看,这一“希望或放任”背后的动因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如追求金钱利益、受到要挟胁迫、碍于私人情面、炫耀身份能力等。实践中,故意泄密行为因动因繁多,又系个人主观意志决定,而更加不可控,难以预见和预防。因此,我们需要超越具体案例所反映的具体动因,总结、概括出可以涵盖全部动因的类型分析框架,进而按照所设“理想”研究相应举措。为此,笔者试图以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研究人类行为伦理和动因提出的行动“理想类型”,结合现实案例,提出并简要分析故意泄密行为的3类动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之策。
01
工具理性(目的理性)型泄密


根据韦伯的定义,工具理性,是对处于周围和他人环境中的客体行为的期待,这种期待被当作达到行动者本人所追求和经过计算的目的之“条件”或“手段”;工具理性行动即在对达成目的可资运用手段进行估价的基础上,追求限定的目标,同时会设法预测其可能的后果。以此试言之,工具理性型泄密,是以国家秘密作为“条件”或者“手段”,并通过一定的理性计算和设计,企图评估并规避被发现风险或者预测到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从而换取其他利益或达成某种现实目的的行为。

例如,解放军某部退休干部程某,为帮助子女实现赴某国留学的理想,在公派赴该国考察期间,主动联系该国情报机构,提出以输送我国家秘密和情报来换取其子女的留学签证,而后多次利用公干之机,向该国情报人员提供1项绝密级国家秘密和1项机密级国家秘密,被以间谍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又如,某市水利局干部李某,在其朋友,某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的唆使劝诱下,碍于情面、受到利诱,利用掌管有关地形图的便利,将一套秘密级电子版地形图提供给对方,收取好处费30万元,李某、张某分别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该局原局长郑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上述两个案例,属于较为典型的工具理性型泄密,是现实故意泄密案件类型的“主流”。此类泄密者通常主观上认为,与自己希望达成的目的相比,通过理性计算和设计的努力,泄密为自己带来的风险或者代价较小而获益较大,“值得”去行动。因此,他们目的十分明确、手段较为隐蔽,案件调查难度较大。

02
价值理性型泄密


价值理性,是某些伦理、审美、宗教、政治或其他行为方式的考虑,与成功的希望无关,纯属对特定价值的意识信仰;价值理性行动立足于信念、理想的合理性之上。在行动者看来,这种理想或期望是符合其本人价值的,为此他要不计一切条件去实现这一理想价值。换言之,价值理性型泄密,是受某种伦理、审美、宗教、政治等特定价值观念、意识信念的驱使,而不计个人后果、不惜铤而走险做出的泄密行为。

例如,某区委统战部工作人员周某信奉某邪教多年,按照该邪教组织“设法拿到红头文件”的指令,其私自将1份机密级文件扫描后通过互联网传至境外,被该邪教组织在境外反动网站发布,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查清事实并依法将周某逮捕。

又如,某省司法厅干部葛某,秘密加入境外某分裂势力组织,为达成分裂的政治图谋,多次由本人或指派他人出境为该组织输送我国家秘密和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并依法将葛某逮捕。

以上两个案例属典型的价值理性型泄密,近年来,此类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价值理性型泄密者将其宗教、政治、伦理等方面的价值观念、意识信念置于个人和家庭幸福之上、置于国家安全和利益之上,并将泄密行为作为自己追求价值理想的重要行动。因此,他们虽然可以预见后果,但依然不计成本和代价地去谋取行动的成功,十分难以防范。

03
情感型泄密


情感行动(特别是情绪行动),是由行动者特殊的情感和感觉状态决定的行动。情感型泄密,即为追求一种官能的快感或者情感的满足,如发泄愤怒、满足虚荣、寻求刺激、表达爱意等,而做出的泄密行为。
例如,某军队单位干事孙某,对个人职级未如期晋升心怀不满,为发泄胸中淤积的愤慨之情,从单位机要室窃取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用手机拍照后上传到百度贴吧,并销毁所窃的涉密文件等物证,造成泄密。孙某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又如,某省机关服务中心驾驶员赵某,受文件专管员安排,到市委办、市政府办等部门领取涉密文件,为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炫耀自己在国家机关工作,多次用手机拍摄所领取的文件,并将1份机密级、3份秘密级文件拍照后发送至微信亲属群,造成泄密。赵某被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行动,都是经过理智思考和判断后的行动,尽管其理智程度有所不同,但都属于理性行动。反之,情感行动是以官能的快感或冥想为刺激的反应,不经过理智的思考和计算,属于非理性行动。因此,实践中纯属情感型泄密的相对较少,且大多数泄密行为人虽主观故意,但也存在对泄密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预测不到位的客观因素,限制其进行理性判断的能力。
以上是故意泄密行为动因的3种“理想类型”。当然,人是复杂的动物,人的行为也是复杂的,任何行动特别是理性行动的背后,都是多种价值观念、利益追求、情感需求等相互交织权衡、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作出“理想类型”的划分,一方面,是为考察故意泄密行为背后的决定性因素;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继续沿着韦伯的思路,思考“理想”型涉密人员及其塑造的现实路径。

在韦伯的理论框架中,工具理性行动和传统行动(由习惯决定的行动)体现为行动的“责任伦理”,价值理性行动和情感行动则对应着“信念伦理”。韦伯认为,“理想”的人,能以价值理性为动力,以工具理性为行动准则,将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互补交融地结合起来。以此观之,“理想”的涉密人员应当是这样的人:他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为价值追求,以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价值理性为动力,深知泄密的危害后果及保密法律和纪律要求,以此为行动准则,并始终以理性审慎对待保密工作。按照这一“理想”,笔者认为,要切实防范故意泄密行为,应当以“涉密人员”的“理性”为着力点,赋予其保密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破解3类动因。
一方面,赋予保密价值理性。现代社会是以信息多元、价值多元为标志的社会,多种政治、伦理、宗教的精神思想、价值观念泥沙俱下、广泛传播,恰如韦伯提出的“诸神之战”局面,何种价值观念居于上位,在于人的认识、判断和选择。而从根本上讲,工具理性型泄密和价值理性型泄密,都是行为人的价值取向发生了偏差,前者或毫无价值观念,或将金钱利益、限定目标作为价值追求,后者则将错误的价值作为自己的人生取向。因此,首先要从教育、宣传正确的价值认识入手,通过经常性政治理论学习和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剖析、明确反对错误的价值观念和思想思潮,引导涉密人员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事业观、家庭观和国家观;其次,要面向涉密人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特别是爱国主义教育,广泛宣传中国共产党历史、新中国史,引导他们珍惜当下来之不易的安全和发展环境,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最后,要有意识地把保密教育融入党的教育实践活动、党性修养锻炼、日常业务培训等工作中,引导涉密人员深刻认识保密的政治属性,以及保密对于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意义,切实树牢保密责任意识,始终将维护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作为个人的崇高价值追求。
另一方面,赋予保密工具理性。笔者认为,保密工具理性,是将保守国家秘密作为现实目标,熟知达成这一目标的条件和手段,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准则。因此,具体来说,必须以熟知保密工作的形势任务、手段方法、法纪要求为前提。工具理性型泄密、情感型泄密行为人,大多表现出保密工具理性能力的不足,前者或认为自己能够侥幸逃脱泄密责任,或预判自己可以承受泄密行为带来的法纪后果,后者则对保密法律纪律认识不够,未能想象法纪制裁的现实威力,二者皆在一定程度上对保密形势、泄密危害认识不到位。要赋予涉密人员保密工具理性,首先,要深入开展保密形势教育,使涉密人员深刻认识当前我国面临的保密形势,明确当前保密任务要求,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其次,要全面普及保密常识知识,大力宣传泄密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及泄密责任人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别是重点针对涉密人员开展保密法纪教育,在日常工作环境中营造遵守保密管理规范的氛围,引导其充分认识保密要求,不断增强保密法纪观念;再次,要坚持依法依纪查处保密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坚决依法打击泄密犯罪行为,同时认真做好泄密案件警示教育,不断彰显保密法纪权威;最后,要强化保密日常监督执纪,尽量抓早、抓小、抓细,注意观察涉密人员的情绪状态,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引导涉密人员保持对保密法纪的敬畏,切实将保密法律法规、纪律规范的要求作为个人的行动准则。


源:《保密工作》杂志

编辑:宣传教育与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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