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今起施行!

科技   2025-01-01 18:17   江苏  
2024年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确立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江苏产研院)法定地位,固话改革举措、赋权深化改革、保障可持续发展。
2025年1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特色亮点在哪里?江苏产研院下一步如何推进改革发展?“三问三答”,深度解读。


出台《条例》目的和意义?

制定《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发展促进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力举措。为全国发展探路是中央对江苏的一贯要求。2014年12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产研院时,强调“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形成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新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出台《条例》是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明确江苏产研院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的地位,赋予其自主权,支持其在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等方面先行先试,确保江苏产研院未来一段时期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上探路先行。

二是,制定《条例》是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法治轨道上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迫切要求。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又强调,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江苏发展新质生产力具备良好的条件和能力,既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走在前列,也要在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上走在前列。出台《条例》是为了推动江苏产研院完善形成符合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新机制,支持其在构建新型生产关系上积极探索,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全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供示范引领。

三是,制定《条例》是聚焦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保障。当前,我省正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亟需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亟待构建从基础研究到工程化再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创新生态体系。省委信长星书记强调,要坚持把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机结合起来,用高水平法治为创新驱动发展增力赋能,助力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出台《条例》是为了强化江苏产研院“高校与工业界的桥梁”“全球创新资源与江苏的桥梁”两个桥梁作用,发挥产业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功能,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制定《条例》是完善法定机构立法供给,在科技创新法治建设上先行先试的客观需要。经过十年的探索实践,江苏产研院探索了“团队控股”建设应用技术研发机构、“拨投结合”实施引领性技术创新项目、“众筹科研”攻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产教融合”开展人才联合培养等体制机制,并形成了符合创新规律、行之有效的治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出台《条例》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江苏产研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总结经过实践检验的改革经验,落实党中央和省委改革要求,推动形成新型创新主体治理模式,为新型科研院所发展探索新路。

《条例》的特色亮点有哪些?

本次《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具有以下三个亮点

一是,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最新要求。充分体现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中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等最新指示精神。《条例》确立江苏产研院作为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的地位,并将“探索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作为其未来发展方向,要求其聚焦科学研究到技术转化的关键环节,优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模式,创新前沿科技成果产业行业化机制,助力推进我省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服务国家战略和我省产业发展需要。

二是,首次对单一机构专门立法。江苏产研院成立于2013年12月,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新型科研组织,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十年的探索实践,江苏产研院在职能定位、治理机制、治理模式上都日益清晰和成熟,形成一整套独特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本次立法是我省首次针对某一机构立法,明确江苏产研院治理体系、功能定位、改革重点和保障措施,引领、促进和保障江苏产研院的改革创新,为其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三是,有力促进与规范江苏产研院改革发展。一方面,《条例》逐一明确能够引领江苏产研院高质量发展的创新举措,将江苏产研院十年来在人才引进培养、产业技术攻关等方面的改革经验以立法的形式总结提炼,同时对江苏产研院正在探索的企业出资出题省产研院匹配资金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产教融合人才培养、本科生实习实践等改革举措予以明确支持,鼓励省产研院进一步改革创新,努力为江苏产研院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进一步在经费保障、收益管理、人才引进、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等方面加大支持保障。另一方面,坚持规范与促进相结合,明确理事会是江苏产研院重要事项的决策与监督机构,赋予理事会监督职责,健全江苏产研院监督机制,保障江苏产研院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江苏产研院下一步如何推进改革发展?

江苏产研院下一步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持续深耕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撑江苏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改革,并及时向省人大报送立法执行情况。

一是,完善新型举国体制省域实现机制。
1、持续完善关键技术攻关组织机制。坚持以企业出资作为技术真需求的金标准,完善企业关键技术需求凝练机制,建立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攻关机制;针对风险高、投入大的共性技术,推广“众筹科研”项目组织模式。
2、完善重大战略任务攻关机制。面向重点产业链安全可控和行业关键技术(产品)等战略需求,推行以战略产品牵引、重大任务带动的项目组织模式,集成体系内的国内外高校、专业研发院所与龙头企业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3、完善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机制。放大拨投结合机制效应,聚焦我省“51010”等重点领域关键产品,布局实施一批前瞻性引领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培育一批上市公司;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探索专业化、平台化、市场化的概念验证模式,将原创成果批量产业化,加快培育未来产业。

二是,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
1、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实施多元化的研究生培养和本科生培养机制,持续推进卓越工程师培养以及本科生带薪实习(行本教育)工作。
2、探索职务科技成果国资管理单列管理等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权机制,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列管理制度。
3、组建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基金。积极发展耐心资本,探索建立长存续期(15年)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投长期,在江苏率先探索高校科技成果“发现、验证、转化、应用”全链条技术转移模式。

三是,加强全球创新资源配置能力。
1、持续深化国际合作。继续发挥链接全球创新资源同江苏产业的桥梁作用,以我省产业需求为牵引,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扩大国际交流合作,链接和集聚更多创新资源;因地制宜与欧洲、中东地区等开展人才培养、科技金融、产业合作、研发与转化等合作。
2、实施“走出去”战略。探索在境外设立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项目公司,参与创新资源就地转化,构建更加开放的产业创新国际合作生态;充分发挥中国超大规模市场的作用,推进外资研发中心本土化,积极推进国内科研机构、企业融入外资研发中心创新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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