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力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党委决策部署到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作用就该发挥到哪里。出台《条例》是为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部署要求,确立省产研院科技体制改革试验田的功能定位和探索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使命任务,鼓励省产研院进行改革创新,确保省产研院未来一段时期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上继续探路先行。
制定条例是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法治轨道上构建新型生产关系的迫切要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江苏发展新质生产力具备良好的条件和能力,既要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走在前列,也要在形成与新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上走在前列。出台《条例》有利于推动省产研院完善形成符合创新规律和市场规律、适合中国国情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新机制,支持其在构建新型生产关系上积极探索,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为全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供示范引领。
制定条例是助力江苏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的重要保障。当前,我省正在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亟需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精准对接,亟待构建从基础研究到工程化再到产业化的全链条创新生态体系。此次立法有利于强化“高校与工业界的桥梁”“全球创新资源与江苏的桥梁”两个桥梁作用,发挥产业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前沿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功能,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为助力江苏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制定条例是促进与规范省产研院改革发展,在法治轨道上为新型研发机构改革探索的现实需要。经过十余年的探索实践,省产研院在职能定位、治理机制、治理模式上日益清晰和成熟,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模式。本次立法是我省首次聚焦单一机构进行立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省产研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总结经过实践检验的改革经验,加强对省产研院的保障力度,同时把握好“放活”与“管好”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省产研院改革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为其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