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月新规,第18条要注意了!

文摘   2024-11-08 10:00   北京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在和一位逐月的白银交流中,

他说,“为什么逐月新规中要求,逐月后不能去政府部门工作,考公务员?”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已经出台了一段时间了,在相关规定中,准确来说,是第18条——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自被录用、聘用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其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转移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退役金,其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而言之,要想考公、考编,停发逐月金。

那为什么会这样规定?

有的逐月人就说,“那我去国企是不是可以?或者说我去事业单位只要不是正式编制的,临时工是不是也可以?”也不是不可以。

的确,第“18条”中有个禁令,就是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而逐月人目前的身份是什么?说白了,平头老百姓,再具体一点,退役军人。

所以,一旦选择了逐月,身份的定位就有了。

能不能说逐月的军官是国家干部,选择逐月的军士是,国家干部?

至少在《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中没有具体明确。

那么问题来了,有的人就会再说,“自主的为什么可以是干部身份,而逐月的就不可以?”

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身份和待遇相关,待遇按照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保障,意味着身份也变成了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一变化带来的冲击,将不仅仅是退役金以及其他生活待遇,还有工作、生活乃至心态上的变化,需要大家做好充足的准备。

有老铁说,“虽然逐月后还能被录取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机会不多,人数肯定也很少,但是如果真的条件成熟而且对自己有利,适时的放弃再选,也是值得推荐和支持的,也利于逐月退役军人价值的发挥。”

若真要这样,当初为什么不选转业呢,何必再折腾呢?

还有个问题,需要有具体的规定,一旦逐月后重新到党政机关工作的退役军人,能否享受相关待遇,如何做到待遇的一致性,也需要明确。

还是那句话,强“里子”,塑“样子”才能亮“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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