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东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东营市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向社会集中曝光了2024年度东营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11个典型案例,涉及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食品非法添加药品及其衍生物、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超出政府定价收取电费、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东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6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自2022年6月起,当事人在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中,与消费者签订了《境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等系列电子旅游合同。合同中存在免除经营者在未尽提醒和求助义务、违约等情况下应负法律责任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东营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8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N-二甲基亚硝胺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根据监督抽检结果,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鳕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且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东营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收取业主电费案
2024年8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政府定价收取业主电费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5月,根据投诉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超出政府定价多收取商户电费23592.72元。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给商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东营区某购物超市销售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商品案
2024年9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购物超市销售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的商品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购物超市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君丝宝”火锅粉丝,标签标注“龙口粉丝”。“龙口粉丝”是地理标志产品,执行标准为GB/T19048-2008。涉案粉丝产品未按照“龙口粉丝”的执行标准生产,不符合“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当事人在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龙口粉丝”,易使消费者对产品品质、质量及来源等造成混淆误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河口区某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某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限量的羊肉案件线索追溯,发现该批次羊肉系当事人从利津一个摊贩处购进,销售给东营市某食品公司,该公司又销售给河口区某超市。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联系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垦利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5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垦利某中医诊所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根据投诉线索,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垦利某中医诊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患者的药品龟甲胶、阿胶已经超过有效期,在配药室陈列的1盒硫酸镁注射液、1盒去乙酰毛花苷注射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负责的某项目60-66号楼16台电梯的检验报告均已超期,上述电梯均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广饶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伪造厂名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塑胶玩具案
2024年1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伪造厂名厂址、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品条码塑胶玩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线索,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被举报的儿童玩具泡泡相机及英雄超人。经查,两种儿童玩具标示的生产厂家均属伪造,且涉案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标示条码均未经核准注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利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1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电动车配件部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09Z)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电动车的“车速提示音”、“导线布线安装”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山东某地产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4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山东某地产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山东某地产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广告,含有“项目选址某公园旁,5分钟举步湖畔”“沿道路向北驾车仅需4分钟”等内容,存在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仙河镇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7月,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仙河镇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仙河镇某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白酒标注了“汾酒”商标标识。执法人员扫描涉案商品防伪二维码后显示无法打开,商品无法追溯,且当事人不能说明提供者,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经查,该涉案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感谢阅读,欢迎关注《鲁中晨报东营》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林胜杰
责任编辑:毛宇 审核:王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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