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和矿区居民搬迁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为了做到公平公正、阳光征拆,解决土地征拆工作中遇到的漫天要价,土地权属不清,标准不明确等土地征收问题,2024年1月3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准格尔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监督管理办法》(准政发〔2024〕1号),简称1号文件。2023年9月11日,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准格尔旗矿区居民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准政发〔2023〕22号),简称22号文件。那么这两者之间有哪些区别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矿区居民搬迁补偿:参照土地征收补偿内容。
矿区居民搬迁补偿:“22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分类地价,区片综合地价*地类修正系数。
答:“1号文件”适用于全旗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临时用地参考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除外。
“22号文件”适用于井工开采煤矿矿区居民搬迁安置。搬迁补偿范围:划入煤炭企业井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全部进行矿区搬迁补偿,同一煤矿井田内搬迁补偿原则上以社为单位一次性完成。
答:“1号文件”十九条规定:凡被拆迁居民每人给予5000元搬迁补贴;住房安置的被拆迁居民,每人每年给予10000元房屋租赁费,直至回迁安置房交付为止。
来源:准格尔旗融媒体中心
审核:王兴宇 任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