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广饶街道应急安全办公室对东营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1.生产车间现场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作业人员为王某某,经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网,未查询到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的相应资格。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广饶街道应急安全办公室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员工立即停止焊接作业。
2.责令该公司不得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依法给予该公司1.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广饶街道应急安全办公室
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王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