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市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着力整治群众身边突出风险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临江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临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局等多部门深入辖区电动车销售企业开展联合专项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重点对店内在售的电动自行车是否存在改装、拼装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着重查看证照是否齐全,是否上墙,在售电动自行车是否获得并加贴3C标识,是否有生产合格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同时,督促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建立进货台账和实名制销售台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索证索票制度,严密完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下一步,临江市市场监管局将继续紧绷安全弦,严格抓好落实,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形成执法威慑,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来源:临江市市场监管局
初审:潘虹如 复审:赵明欣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