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市场秩序,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德惠市市场监管局松柏分局持续对辖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货查验制度、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情况进行逐项严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及加装改装拼装的违法行为严查严打,确保电动自行车安全零风险。
检查中,执法人员向5户被查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宣贯了《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电动自行车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三项新国家标准,并要求经营者切实完善进货查验、入库验收、销售台账等记录信息,严格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下一步,松柏分局将不断加大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充电器安全、锂电池安全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德惠市市场监管局
初审:潘虹如 复审:赵明欣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