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乾安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管理,近日,乾安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住建局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
执法人员通过“检查+指导”的方式,重点对各场所是否按要求规范安装燃气报警器;是否违规使用超过设计年限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气瓶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气瓶是否使用不可调节式调压器;燃具连接软管是否使用金属包覆软管或不锈钢波纹软管;燃气软管是否穿越墙体、 楼板、顶棚、门窗;燃气软管是否违规设置“三通”;燃气灶具是否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等开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场所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安全经营环境。
下一步,乾安县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强化部门联动,围绕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监督检查力度,保障餐饮场所安全有序经营。
普法时间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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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乾安县市场监管局
初审:潘虹如 复审:赵明欣 终审:周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