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险补贴和计算补贴年限办法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认定后补贴”(即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先缴纳后补贴”的办法,从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当月起计算补贴年限。
二、申请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缴费。
三、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第2、3、5、6、7页复印件(2份)
3、本人税收缴款书(养老、医疗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原件社区核实后归交个人)
4、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2份)
5、社会保障卡复印件(2份)
6、本人承诺书(2份)
7、《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8、属于脱贫户或脱贫户家庭成员的提供脱贫劳动力手册复印件
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另外还需提供本人高校毕业证书
四、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本人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及必备材料向常住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旗各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人员进行系统录入提交;
3.旗苏木镇公共就业平台对材料进行复审,对系统内提交符合人员进行初审通过;
4.旗就业服务中心对符合人员材料最终审核,系统审核通过;
5.旗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复审拨付。
五、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最低缴费档次的不超过2/3给予补贴。
六、补贴期限
除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补贴到退休年龄外,其他人员不超过3年。
七、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退出
有下列情形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不予社会保险补贴。
1.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盟外的;
2.判刑收监的;
3.本人退出就业援助、终止就业需求或3次以上拒绝就业服务的;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限满的;
6.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各类经济实体中担任股东、监事、董事、财务负责人或联络人等各种职务的;
7.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在单位就业的;
8.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没按照要求到街道(镇)或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身份审验的。
隐瞒上述情况,继续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依法追缴其不应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并计入相关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