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在山水润城小区,一楼的商户发现楼上竟然有人往下抛东西,把大家惊出一身冷汗。
民警抵达现场时,楼下围了不少人,大伙儿都好奇究竟是谁抛下的物品?
民警对话报警人:
“是扔什么东西下来?”
“玩具车,小孩拿着的那个,这些也是,我刚才在地上捡的。”
目击市民表示,类似的高空抛物行为,一天之内已经发生了多次,万幸的是没有人受伤。
特警五大队 盛茸:“如果当时刚好有行人经过,或者下面停了车,被砸到的话后果不堪设想。”
而就在民警调查的过程中,小区保安马师傅说,其中一次高空抛物时,他正好就在楼下巡逻。
小区保安:“早上我就告诉过了,怕小孩子掉下来,就是这里看见有个热水器的那家,就趴在那儿。”
经过目击者辨认,民警确定了高空抛物者所在的具体楼层。
民警对话住户:
“是不是有个小朋友?”
“是的。”
“早上是不是扔东西下去,在后边。几岁的娃娃?”
“两岁。”
“你是他爷爷?”
“嗯,爸妈上班去了。”
敲开门后,民警发现家中只有一名老人和他两岁的小孙子。老人表示,玩具确实是自己孙子丢的,因为自己一时疏忽,留孩子独自在厨房阳台上玩耍,不想他就将自己的玩具接二连三地从阳台扔下。看到阳台只装有栏杆,没有玻璃等防护措施,民警都感到后怕。
民警对话住户:
“这个东西要看管好啊,说是第二次还是第三次了。”
“我不知道啊!”
“还好没伤到人,伤到人你们大人要负责的,孩子不懂事。”
民警现场对老人进行了相关提醒和普法宣传,同时通过电话对小孩父亲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了整改建议,要求他们尽快对阳台做半封闭式改造,确保安全。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 》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安全提示
“头顶上的安全”关乎生命!
大家万万不能心存侥幸
拒绝高空抛物,从你我做起
高空抛物、坠物如此危险
我们又该如何防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