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所突发!6年前审计项目被查…

职场   2024-12-07 20:18   北京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军、周*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孙*军、周*华:

经查,你所在广宁县汇业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宁汇业)2018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初步业务活动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没有形成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有关的记录;
二是项目组有关人员未签署独立性的确认书。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修订)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09年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及控制测试存在缺陷。
一是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相关业务循环执行穿行测试;
二是未实施控制测试,也未对不实施控制测试进行说明。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工作底稿存在缺陷。
一是部分底稿存在索引不清晰,个别底稿记录不完整;
二是未对应收账款进行期后测试;
三是未对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截止性测试;
四是未对财务费用进行有效核验。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你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孙*军、周*华作为广宁汇业2018年至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孙*军、周*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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