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角丨食品企业职业打假的防范与应对

文摘   2024-09-09 17:40   四川  


全文5491字 | 推荐阅读时间7mins

文 | 王作箐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食药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及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针对实践中颇具争议的“知假买假”索赔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食品标签及说明书瑕疵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指导。《食药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机制,进一步规制长期活跃在食品行业的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人是对“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并向生产者、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1的统称。现今的职业打假人与最初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早期的职业打假人在为自身谋取利益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的实质性违法行为,客观上对于打击不法企业、促进市场主体规范经营、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以及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制度的不断调整、完善,职业打假人以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私益性恶意投诉举报行为迅速增长,并呈现出专业化、团队化、利益化趋势,使得食品企业疲于应对,严重危害市场秩序。

本文通过阐述食品行业职业打假的主要法律依据、风险点以及食品企业的防范、应对策略,旨在帮助食品企业在面对职业打假过程中保持主动地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及经济损失。


01

食品行业职业打假的主要法律依据

1.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

食品行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又称“退一赔十”、“退一赔三”,规定于《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是职业打假行为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也是造成大部分职业打假、恶意投诉举报集中于食品行业的重要原因。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均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若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明确规定,具备消费者身份应是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定前提。换言之,如果职业打假人不具备消费者身份,则其无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2.构成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

主要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广告法》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则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特别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界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签标识规定的法律依据

主要包括针对食品标签、配料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等。



02

食品行业职业打假的主要风险点

1.食品外包装标签问题

食品外包装标签的相关规定非常具体、琐碎,对食品企业有极高要求,容易被职业打假人找到漏洞。

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产品名称、配料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具体包括产品名称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产品名称外文或拼音没有对应的汉字、产品对某种配料进行了特别强调但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含有新食品原料而未按规定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等。

(2)产品营养成分表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的规定,例如配料中添加了氢化植物油,营养成分表未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3)产品其他标签信息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及其他国家标准的规定。具体而言,包括生产日期未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的未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单位标识大小写错误、外包装只标注“生产日期见外包装”、酒类产品外包未标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字样、速冻调制品未标示“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等。

2.涉及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职业打假人索赔的重要突破口,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出现纠纷的最常见原因。然而,随着互联网发展和电商的普及,食品企业陆续在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开设官方旗舰店,直接作为经营者参与宣传及销售,在此过程中一旦出现违规情形,容易被职业打假人关注,造成企业损失。虚假宣传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普通食品宣称具有预防治疗疾病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等。

3.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

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也即产品指标不合规,是指食品的添加剂、农兽药、污染物、致病菌等理化、微生物指标不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此外还包括产品营养成分含量与标示值不相符等情形。此类风险专业性强,职业打假人往往通过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再进行投诉举报或起诉,导致食品企业占据被动。



03

食品企业职业打假的防范体系建设

针对职业打假人,笔者以长期为食品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为食品企业提出以下防范建议:

1.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首先,食品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企业各项职责和工作流程。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其次,食品企业应当强化源头控制,对食品生产用原料、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供应商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具体措施包括及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审核,做好进货查验和检验,确保所有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再者,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确保生产环境、设备的清洁和消毒等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监测和记录。

最后,通过定期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责任感,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标准。

2.建立完整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识别与筛查常见风险

首先,食品企业应建立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全面合规管理体系,特别是通过构建食品生产经营全流程合规体系,对自身进行全面的法律合规审核,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食品企业需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识别与筛查与食品行业相关的职业打假常见风险点,提前做好防范措施。在企业内部建立职业打假汇报制度,定期对相关员工开展培训,树立反打假意识,及时识别并上报职业打假行为,避免员工为息事宁人而轻易做出承诺或支付赔偿。

3.建立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利用大数据提前预警

首先,食品企业可以搭建职业打假人风险识别系统,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据退货量、物流信息追寻查验、交易信息查询等途径寻找共性,同时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公开案例检索工具对人名进行检索(如果检索出人名在十数件以上的同类型案件中反复出现,则基本可认定为职业打假人),将相关信息记录在册,便于准确识别退货源头和主体身份,区分消费行为和恶意购买行为,并对确定的职业打假人信息进行监控,提前预判。

其次,对于销售量大、销售门店多的食品企业,每日交易往来众多,通过自行监控投诉、异常订单来判断是否为职业打假人相对困难,这类食品企业如有必要可以引入第三方风险识别软件,利用大数据采集手段,将繁琐的数据来源进行处理、汇总归集,形成可视化看板或分析报告,为企业提供预警提示。

4.及时向行政监管机构反馈,与专业人士构建合作关系

首先,遭遇恶意投诉索赔时,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管机构反馈。截止至今年五月,上海市行政监管机构已汇总了近六千人的职业打假异常名录,并探索将职业类投诉排除出“生活消费需要”范畴。2因此,只有行业共同努力,及时向行政监管机构反馈职业打假人信息,才能帮助当地行政监管机构尽快建立职业打假异常名录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联合规制。

其次,食品企业需与专业律师、技术专家和行业协会保持密切合作,以确保自身合规管理与法律监管趋势、市场发展、技术更新同步。本所“中联成都-成都大学食品产业法律事务中心”多元化的专家库涵盖技术、政策、监管、投资、渠道、营销等多个领域的特聘专家,结合本所在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优势,不仅能够帮助食品企业及时识别潜在的合规风险、应对复杂的法律纠纷,还能为企业提供跨领域的专业建议及解决方案。



04

食品企业职业打假的应对策略

职业打假人出于索赔目的,一般采用“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套路。购买产品后,职业打假人通常先与食品企业协商赔偿,若协商不成,则会进行行政投诉举报。职业打假人进行行政投诉举报,一方面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获得举报者奖励,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投诉举报认定商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继而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如果行政投诉举报不成功,职业打假人还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时,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通常是要求食品企业承担“退一赔十”或者“退一赔三”责任并支付维权相关费用,例如交通费、鉴定费等,索赔金额通常是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鉴于此,笔者建议食品企业面对职业打假人时采取以下应对策略:

1.无论发展到何种地步,食品企业都要积极应对,不要轻易妥协。鉴于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呈现团队化趋势,如果轻易妥协,对其进行赔偿,打假团队便会蜂拥而上,激增的投诉举报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若案涉产品确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食品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及时修改或及时下架,防止后续同样情况的发生。

3.在举报阶段积极与行政监管机构沟通,合理表达意见及利用行政法规定的处理期限。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或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时,全力配合行政监管机构进行整改。同时,如果相关违法情形符合地方出台的相关“豁免”法律政策,例如符合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首违不罚”),食品企业应及时主张。3

4.若职业打假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食品企业应当在综合评估、控制成本的基础上积极应诉。具体而言,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食品企业应当首先结合诉讼的标的额、争议性、对企业的影响力、举报阶段行政机关的认定等因素对诉讼成本进行评估,判断是否自行应诉、接受法院调解或委托专业律师。若诉讼本身涉及的标的额较小、违法事实无明显争议、对企业影响较小,则建议企业自行应诉或接受法院调解,反之则尽量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应诉。

(2)食品企业如选择自行应诉,基于控制成本的考虑,需要特别关注案件管辖地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业打假案件管辖地通常是被告所在地(食品企业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职业打假人所在地或产品购买地)。部分职业打假人通常选择其所在地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进行起诉,造成食品企业应诉路程遥远、成本高昂。对此,食品企业可以采取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进行线上庭审等措施进行应对。

(3)食品企业如选择自行应诉,可以针对性应对的争议焦点包括是否存在欺诈、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对此相应的抗辩理由可以为:

a.主张职业打假人在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一般做法而不具有消费者身份,因此不具备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法定前提。合格的消费者应当是基于生活需要,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购买食品,职业打假人如购买产品后未食用、使用即送检,且在明知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大量、连续购买,煽动其他人购买,不断投诉、举报、向食品企业索赔,则可以认定其购买产品并非为生活需要而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职业打假人并不具备适格的法定消费者身份;

b.主张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无论职业打假人是连续购买案涉产品并索赔还是连续购买后反复索赔,均应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c.主张职业打假人并非被“欺诈”而购买产品;

d.主张案涉产品已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e.主张食品企业不存在虚假宣传情形或虚假信息并未影响职业打假人决定购买案涉产品。



05

结语

在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日益严格的背景下,食品企业面临的职业打假行为不仅对企业声誉和经济效益构成威胁,更对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食品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这是防范职业打假行为的根本。同时,食品企业应建立健全完整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及应对职业打假的风险防控体系,提升对市场、技术、法律法规动态的敏感度和自身应对能力,以减少职业打假行为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面对职业打假人时,食品企业更应主动出击,加强与行政监管机构的沟通,与专业人士一道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参考资料

1. 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之六

2.《上海近6000人被纳入职业打假异常名录》,法治日报。

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川渝市场监管领域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作者简介 -


往期文章回顾:

· 视角丨食品企业的商业贿赂及合规管理

特别声明

“中联成都办公室”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联系公众号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联成都”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也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主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 END -



中联成都办公室
承继着矩衡律所的沉淀与积累,探索与实践,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在专业上不断深耕、在业务上不断创新,为客户提供更精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