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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指导老师:沈冬军
作者:席赛男 赵磊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甲与乙结婚。婚后,甲与丙发生婚外情,在此期间甲未经乙同意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丙大量钱财。2022年12月,乙得知后,要求丙返还甲赠与的全部财产。
问题探讨
甲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丙,该第三者丙在配偶乙要求返还全部受赠财产时,是否应当全部返还?返还的范围是什么?是否可以抵扣?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法律检索分析:从上述法律检索可以看出,现有法律规定构建了配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法律规则体系,但现有法律规定还是不够细致,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在现有法律规则基础上进行细化和解释。
案例检索分析
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配偶要求第三者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三者应当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
支持理由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支持理由二: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
支持理由三:若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转赠给第三者,该行为属于单方擅自处置共同财产,侵犯了另一方地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
【案例:(2017)川01民终6008号】
二审法院认为,冯研赠与孙代芳的10万元系冯研与李剑芳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冯研在未征得李剑芳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赠与孙代芳,侵犯了李剑芳的合法权益。孙代芳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取得,而冯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剑芳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诉争款项赠与孙代芳,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而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李剑芳有权要求孙代芳全部返还案涉款项。
【案例:(2024)鲁04民终575号】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1与李某12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证据充分,并无不当。李某12在与黄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李某1转账赠与款项,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黄某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黄某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李某1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黄某。
【(2024)川20民终334号】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12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建立了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赠送礼物等方式向被告李某某赠与财产。其中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微信转账差额5,510.82元,被告杨某某向被告李某某支付宝转账金额为29,514元,被告杨某某向被告李某某赠送礼物金额为16,397.8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置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杨某某无权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杨某某基于婚外情而向李某某赠与财物,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侵犯了黄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且杨某某的过错是针对黄某某而言,并不能因杨某某存在过错而减少李某某应当返还的财产数额。故李某某应将其获得的财产全部返还。
支持理由四:一方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第三者财产的取得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案例:(2024)冀04民终3711号】
柴某芳与张某亮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在柴某芳与张某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亮在柴某芳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向袁某莹转账21笔,共计40558.44元,袁某莹向张某亮转账三笔共计557.20元。在2023年8月和9月,袁某莹与张某亮发生两次不正当关系。法院审理事实后认为张某亮未经柴某芳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袁某莹,损害了柴某芳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构成不当得利,袁某莹应返还柴某芳40001.2元。
支持理由五:是否“被小三”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案例:(2021)鄂12民终265号】
在郑林与李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垒在郑林不知情且未经郑林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阮爱清,数额达到了135914.2元,李垒的这种赠与行为既损害了郑林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郑林有权要求阮爱清返还其受赠与的财产。阮爱清认为该赠与的财产中有部分金额用于李垒的消费、单笔小额的转账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其系“被小三”等,故自己应返还的财产数额为67957.1元。但,因阮爱清并没有提供其在接受李垒赠与的财产时亦付出相应对价的证据,且阮爱清是否“被小三”,并不是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阮爱清能够预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基于该种情形获得的赠与,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李垒赠与阮爱清的财产,属于郑林、李垒夫妻共同财产,在郑林、李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郑林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只有在该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区分各自的份额。因此阮爱清应向郑林全部返还受赠与的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
2.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者返还受赠与财产的“部分”即可
支持理由一: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任意一方对共同财产均有一半的份额,对该部分享有处分权,因此第三者返还所受赠财产一半即可。
【案例:(2023)豫0303民初2715号】
法院认为,吕某与侯某系婚外恋情人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交往期间侯某向吕某转账22490元,吕某亦向侯某转账,吕某通过微信向侯某转账4108.2元,其中350元备注为5张票钱,2158.20元备注为干果类钱,通过支付宝向侯某转账8390元,350元的5张票钱以及2158.2元干果类钱无法视为其向侯某的无偿赠与。吕某向e城e家通过共计转账2679.16元,通过网上购物向侯某购买物品共计1988.17元,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系对侯某的赠与。
综上,侯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万清平同意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共计向吕某转款22490元,吕某共计向侯某转款9990元,差额部分12500元为侯某与万清平的夫妻共同财产,侯某只享有二分之一即6250元的处分权利,另外的6250元侯某无权处分,故吕某应当向万清平返还6250元。
支持理由二:出轨方作为过错方应承担适当比例的责任,第三者返还受赠与财产的部分即可。
【案例:(2021)鄂01民终1385号】
阮严严与张攀于201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对婚姻都有忠诚的义务,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攀在未得到阮严严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刘玘梦,应属无效。综合本案款项给付情况,张攀向刘玘梦赠与的款项为微信转账132,966元、支付宝红包的方式转款24,096.14元、支付宝转账333,370.50元,共计490,432.64元,相应的款项应予以返还。上述赠与行为系因张攀与刘玘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而产生,对于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发生,张攀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认定刘玘梦应将张攀赠与的款项中的70%返还给阮严严,即刘玘梦应返还给阮严严343,302.85元(490,432.64元×70%)。
【案例:(2022)皖1802民初2172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徐磊在与陈玉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梅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梅某,该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依法应予返还。梅某辩称有部分是转款为520元、1314元是情人之间的赠与,但徐磊明知自己是已婚者,其仍与梅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该关系不同于普通情侣之间转账,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经核算,2019年10月21日至2022年2月3日,扣除梅某转给徐磊的款项,徐磊共向梅某转账款项应为46409.16元。徐磊为梅某购买的礼物共计1461元。2019年10月27日-2022年1月27日,徐磊在梅某居住小区附近日常消费花费22547.8元(24008.8元-1461元)。梅某辩称日常消费系其与徐磊二人共同消费,陈玉霞未向本院举证证明该消费是梅某一人的消费,对该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故日常消费支出的22547.8元应为徐磊与梅某的共同消费,各自应承担50%即为11273.9元。上述款项共计59144.06元(46409.16元+1461元+11273.9元)。本案中,徐磊在与梅某交往过程中,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梅某在与徐磊交往过程中,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梅某作为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没有尽到注意谨慎,本院酌定梅某返还70%的金额即41400.84元(59144.06元×70%)。
【(2022)川10民终781号】
孟英琼与李某系夫妻,双方曾就离婚问题协商过,但两人自结婚登记以来无离婚记录,至今仍为夫妻关系。李某与赵某于2015年5月相识,2015年10月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期间分手,2018年年初再次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10月解除恋爱关系。李某在与孟英琼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孟英琼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转款866650元给赵某。赵某在此期间向李某转账共计127856元。李某清楚自己婚姻状况的情况下,仍与赵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引发纠纷皆是李某所为,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对直接发生在李某与赵某之间的资金往来,经品迭赵某向李某的转款后共计738794元(866650元-127856元),结合赵某与李某自2016年以来至2019年期间的恋爱情况、资金往来、日常开销以及二者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赵某归还738794元中的40万元。
支持理由三:若起诉时该夫妻已离婚,共有关系消灭,仅返还属于未出轨方的财产即可。
【案例:(2021)粤1973民初16803号】
法院确认雷日华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共向杨培培转账110435.85元,转账时间发生在原告与雷日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与雷日华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故上述款项属于原告与雷日华的共同财产。原告主张对雷日华的转账行为不知情也不同意,雷日华在录音中也确认是隐瞒原告向杨培培进行转账。由此可见,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雷日华向杨培培转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故雷日华的上述财产处分行为无效。由于李运良与雷日华已经离婚,离婚协议中没有处分案涉的财产权利,原告只享有其中一半的财产权利,故原告主张全额返还,本院不予支持。
3.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案例来源:最高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何某与冯某系夫妻,何某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
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
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第三者返还冯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第三者垫支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问题延伸
对于第三者转汇“回赠”的财产是否可以抵销?
出轨方与第三者在长期交往中往往存在经济往来,对于第三者转给出轨方的款项尚未有明确定性。法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互负债权,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情况下在无正常、无合法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明时,第三者转汇“回赠”的财产时双方间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显然不符合抵销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应予以抵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对第三者和出轨者的经济往来进行财产抵销或抵扣,剩余部分才判令返还。
案例:【(2021)豫0323民初1206号】
本案被告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被告通过微信向第三人转账20830元,应从第三人赠与被告的款项中扣除。对原告主张第三人代被告支付购车款228611.56元的诉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第三人代被告支付购车各项费用共计155991.56元,庭审查明被告将其拥有的轿车作价19万元转归第三人所有,二者抵销后,差额部分应从被告返还的金额中扣除。
案例:【(2022)皖18民终2881号】
何某与刘某于2013年登记结婚,2021年1月,刘某与郭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直到10月份双方第一次分手。2021年10月郭某怀疑刘某已婚,但2022年2月15日后又继续在一起,8月24日双方断绝经济往来。双方经济往来情况:1.刘某向郭某支付宝转账总额117396.84元,其中至2021年10月底转账为5200元;刘某向郭某微信转账总额74931元,其中至2021年10月底转账为25429元(该阶段最大金额为单笔3000元,其余大都是520元)。2.郭某向刘某支付宝转账总额25600元。3.郭某于2022年3月、5月购买海蓝之谜护肤品,共支付20810元,但刘某已私自拿走。4.期间郭某购买床上用品等价值3680.84元,用于与刘某的共同生活,该用品留放于出租屋。郭某不予返还及可折抵部分为:25429元+5200元+20810元+3680.84+25600=80719.84元。
结语
目前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范围并无明确规定,这不仅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也给理论研究带来了挑战。这种不确定性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预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配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范围、利息等关键问题的处理规则。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确保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彰显,为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本文为“配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范围”相关问题的抛砖引玉,不足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特别说明:本文中所有案例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均是公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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