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未接受处理,且在电话、短信等方式再次告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裁决。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如下:
请违法行为人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申请听证的权利,逾期未接受处理或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限制申领驾驶证)、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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