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车造假!湖南5家机动车检测和维修机构被罚

时事   2024-10-31 23:58   湖南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行为,重点围绕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实检验报告、不符合机动车排放检验规范等情形,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5个机动车检测和维修机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借鉴。同时对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湘西州生态环境局、衡阳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岳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8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岳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通过查阅检测过程数据和监控平台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5月7日对号牌为湘F3***5柴油机动车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排放检验时,机动车持续排放明显可见烟度,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岳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岳阳市生态环境局于8月23日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湘西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5日,省生态环保督察组对湘西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重柴线不透光烟度计取样管用异物堵塞和油温传感器放置于烧水壶内,用烧水壶内开水的温度代替在检车辆机油温度的行为,当即向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交办了该问题线索。湘西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于3月25日对车牌号为湘NB***3、湘US***3和湘GC***8的柴油车进行检测时,在烟度计取样管内堵塞纱布,以减少烟度,使尾气检测达标,同时为了让油温快速达到80摄氏度,将油温传感器放置到电水壶内加热,用烧水壶内开水的温度代替在检车辆的机油温度,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湘西州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人为干扰检测设备对机动车尾气及机温的取样和分析,造成检测结果失真并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湘西州生态环境局于5月30日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

衡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5月23日,衡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阅机动车检测公司检测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对一辆白色面包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有明显可见烟度,根据《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 1237-2021)中“7.5检验过程中车辆排放出现目视可见黑烟或蓝烟,按GB18285和GB3847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的要求,检测公司应当停止检测,并判定外观检验不合格。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当天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显示:该车辆检测项目“车辆无明显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勾选“是”,外观检验合格。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衡阳市生态环境局于7月16日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开展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机动车环检线汽油线(二号线)操作车间内存放有一瓶无标识的气体瓶,并通过一个三通连接器用管线分别连接气体分析仪、尾气采样管和该瓶气体。通过现场对该气体进行试验对比,发现该瓶气体并不是低标气体,且气体浓度低于低标气体。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使用该瓶气体稀释或取代采样尾气帮助三台机动车通过了排气检测,并出具了排放检验合格的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排放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9月12日对该公司罚款25万元

常德市某汽车大修厂采用临时更换

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方式

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对全市23年度各检测机构多次上线复查车辆检查,发现湘JD***2轻型普通货车在检测过程中存在异常。2024年3月29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时负责尾气检测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维修服务机构(M站)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移动污染源防治监管平台提供的视频信息及现场检查勘查情况,发现常德市某汽车大修厂采用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的方式,对湘JD***2轻型普通货车进行维修,并出具维修合格证明。该汽车大修厂上述行为涉嫌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使机动车通过尾气排放检验。

【查处情况】

该汽车大修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24日对某汽车大修厂罚款5000元

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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