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车造假!湖南5家车检、维修机构被行政处罚

时事   2024-12-19 16:26   湖南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2024年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二批)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和维修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助力提升空气质量。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发布5个机动车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参考借鉴。同时,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在办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现提出表扬。

益阳市某机动车检验有限公司

使用临时作弊物品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数十瓶消烟神器和发动机修复剂,通过查阅监控视频,发现车牌号为湘HN***8、湘H7***9的柴油车在10月15日和16日检测时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为帮助车辆通过检测,该公司使用了消烟神器、发动机修复剂等临时作弊物品,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株洲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1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株洲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汽油车环检线上有一黑色长方形转换接头。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装置为OBD作弊器,可将不合格的OBD信息屏蔽并上传虚拟合格数据,帮助车辆通过环保检测。通过查阅平台数据和视频监控,9月25日和29日,检验员使用OBD作弊器帮助车牌为湘B8***9和湘B8***8的两辆OBD检测不合格的汽车通过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改变关键检测条件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长沙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站1号线汽车尾气排气分析仪采样管管线长度实际测量为8.9米,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检验规范要求,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检测数据和视频,发现该企业使用该排气分析仪采样管线对湘AJ***9、湘AN***1、湘AG***1三辆车进行尾气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样品采集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涉嫌的违法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立案调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怀化市某公司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站

未实际维修出具虚假维修报告案

【案情简介】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机动车废气排放数据库进行查阅过程中,发现怀化某公司的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疑似存在柴油车维修弄虚作假问题。执法人员经现场调查,调取平台数据和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对湘ND***5柴油货车进行“清洗喷油嘴,校油泵”治理维修,仅用时6分59秒完成维修,明显少于该项目正常维修所需时间,经调查询问,该公司负责人承认了虚假维修的违法事实。2024年7月18日,该公司对湘N9***9柴油货车进行“节气门清洗,三元催化清洗”治理维修,但该车实际没有安装三元催化器,涉嫌虚假维修。

【查处情况】

2024年10月23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将公司问题线索移送市交通运输局。经立案调查,怀化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常德市某机动车技术检测公司

换车替检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根据常德市机动车尾气检测中心移交线索,2024年10月17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某机动车技术检测公司开展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对车牌号为湘J5***5的柴油货车检测时,前后两次检验时间间隔仅35分钟,且车辆一直在检测线上,未进行维修,尾气检测辅助操作员采用换车代检的方式使氮氧化物检测过程数据由1472ppm下降到3ppm,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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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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