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田某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田某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了A公司中标的某改扩建项目。2017年4月19日,第三人杨某与田某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田某将部分劳务分包给了杨某。合同签订后,杨某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需要,自被告赵某处赊购木方模板。2018年10月份,被告赵某多次找原告田某及聊城九洲建设有限公司讨要材料款。为了维护稳定解决矛盾,在被告赵某手写了承诺书的前提下,原告田某共计代第三人杨某向被告赵某支付了木方款200000 元。后因涉案工程杨某起诉原告至法院,在庭审中杨某对于原告付给被告赵某的木方板子款不予认可,其称已经和赵某结清货款,与赵某之间不存在欠款,那么赵某从原告处收取的代杨某支付的木方款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田某向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木方材料款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一审独任审判员:朱晓睿
书记员:王恒增
二审合议庭成员:孔繁奎、贾 琼、范晓静
法官助理:李志新
书记员:姚 迪
编写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朱晓睿、朱彤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