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240
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不论是自愿招标发包还是强制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只要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得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阴阳合同”。结算时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
裁判结果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某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