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张某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称:2018年12月3日,原告张某从被告某汽车公司处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销售价格为225000元。车辆交付后,原告陆续发现该车存在车窗橡胶条断裂、爆漆、制动系统抖动等一系列问题,后多次投诉,投诉过程中得知购买车辆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决定召回批次的车辆。但被告在销售和交付该车时,并未将该车实际情况如实告知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销售欺诈。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汽车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张某返还购车款225000元并支付购车款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车船税、保险费损失33573.7元,贷款损失30107.44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倍赔偿金675000元。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一、销售实施召回作业车辆构成欺诈的认定标准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