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文摘   2024-11-01 11:0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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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颁布的第一部针对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卫生大法,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定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各项措施,明确了公民、社会有关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该法的实施对于我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障全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社会稳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传染病的防治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下面这些法律知识你需要知道:



Q

法定传染病类别有哪些?

A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Q

甲、乙、丙类传染病各包含哪些?

A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肺炭疽为甲管)、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猴痘。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Q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A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Q

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中应尽到哪些义务?

A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Q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A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Q

在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A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Q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A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Q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

A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Q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该如何处理?

A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来源:温州疾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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