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设网捕鸟
是再普通不过的小事
殊不知
非法捕鸟不仅破坏生态环境
还可能会触犯法律
2024年12月31日,河坝派出所办理了一起因设丝网捕鸟的案件,打“野味”饱口福的杨某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回顾:12月29日,河坝派出所接到热心群众报警,有人在村里林地私自架设捕鸟网捕鸟。经现场勘验,发现在河坝镇三财垸村有多处林地架设了长约20米,宽约3米左右的捕鸟网,且捕鸟网附近地面多处有被拔掉的羽毛。民警断定该嫌疑人应长期在此处实施非法捕鸟的活动。为不打草惊蛇,民警一边摸清规律,一边专人蹲守。12月31日11时许,民警在嫌疑人杨某某偷偷进入林地准备收网时将其抓获。现场查获野生鸟类9只,捕鸟网4张,在嫌疑人家中查获去毛野生鸟类62只。
经鉴定,杨某某捕获鸟类为斑鸠、鸟鸫、喜鹊、林鹬等,均为国家“三有”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近日,鹤山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网上兜售保护野生动物鸟只。接到举报后,森林警察大队联合共和派出所根据线索迅速展开缜密侦查。
据了解,夜游鸟又名为夜鹭,中型禽类,头顶至背为黑绿色,枕部披有2-3枚长带状白色饰羽,喜夜间结群出没,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图片来源于网络)
目前,犯罪嫌疑人郑某和刁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23年2月,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澉浦镇保六路与翠屏路交叉口东南侧阁老山处有设网补鸟的情况。执法队员对掌握的线索进行整理研判并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姜某在该处设置了捕鸟网2张,每张鸟网大约10平方米,并捕获了野生鸟类。
当事人姜某的行为涉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行为已进行立案。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处使用粘网狩猎鸟类,后民警从陈某处共起获56只野生鸟类(其中19只为死体),包括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红喉歌鸲7只、蓝喉歌鸲4只、红胁绣眼鸟1只。陈某表示,自己喜欢外形漂亮、嗓音嘹亮的鸟,很多时候买不到就捕来养。经我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来源:益阳大通湖公安、鹤山公安、嘉兴综合行政执法、朝检在线
采集:吴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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