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三年未支付应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吗?

楼市   2025-01-31 21:20   辽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一规定适用于包括货款支付在内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因此,一般经济纠纷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
在会计核算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谨慎性原则”,应在债权方主动放弃或者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后,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已经注销的,才应将无法支付的债权转入“营业外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虽然明确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付款项在什么情况下才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税法并未明确,也没有三年以上计入收入的时间规定。如果仅因过了诉讼时效就认定无须支付计入所得税收入,按照“对等”原则,是否对超过三年未收取的款项也要确认损失税前扣除?因此,即便长时间挂账也不能确定属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计入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般来说,确实无法偿付应当和企业的财务处理挂钩。比如企业经内部程序判断款项无法偿付,将其转作营业外收入等,则无需纠结企业财务处理的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正确,这个时候既然当事人做出了无法偿付的意思表示,可以确定该笔应付款项在当年转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声明:(文章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涉税事宜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除我们确实无法确认作者外,未注明来源,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并表示歉意,谢谢!(联系电话:15230818990)


成成言税
欢迎关注成成言税,空闲之余随时随地阅读地产、建安行业财税类精选文章,受益你我他!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