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播营销平台(第1-15项,共55条)
(共9条)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备案;
(2)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经营性);
(4)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经营备案;
(5)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
(6)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7)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8)市场名称登记证;
(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行政许可或备案。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完成更新公示。
(共2条)
(2)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的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并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共2条)
(2)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主播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主播身份,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对与真实身份信息不符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网络直播发布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发布服务。
(1)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2)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3)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跨境商品依有关规定执行);
(4)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5)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6)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7)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
(9)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网上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仅广州南沙可探索放宽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互联网销售限制);
(10)处方药、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商品或服务;
(11)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网上交易或宣传的其他商品和服务。
(共1条)
(2)直播营销平台应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3)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以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手段阻挠、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广告监测。
(4)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2)鼓励直播营销平台建立首问责任、先行赔付、在线纠纷解决等消费者权益争议快速处置制度。
(3)消费者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4)平台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主播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信息。
(1)平台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
(2)平台应建立消费者个人及隐私保护相关机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披露、安全处置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3)平台应以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交易信息保密原则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信息获取渠道、保密方式、信息使用目的、信息使用范围等。
(共2条)
(2)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老年人网络权益保障,对以老年人为消费主要群体的带货行为实行严格巡查,严格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面向老年人变相发布“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共4条)
(1)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2)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3)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构成广告的,还应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存的信息。
(共2条)
(2)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确保相关信息和责任主体可追溯,为依法调查、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共4条)
(2)直播营销平台修改上述规则协议、平台公约时,应提供意见反馈渠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主播等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对可能影响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主播重大权益的内容应事先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及时修改不公平、不合理内容。
(3)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履行对直播营销内容、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义务。
(4)直播营销平台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共2条)
(共5条)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直播主体为自然人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信息,直播主体为法人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
(3)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直播营销平台报备更新。
(4)使用虚拟主播的,应通过合法合规途径获得虚拟主播使用权;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使用的虚拟主播形象应符合公序良俗。
(5)根据直播营销或服务的性质,依法依规取得相应的资格或资质;从事特定商品或行业的,应根据国家或平台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资格和资质,并进行亮证亮照。
(共13条)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损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12)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等浪费食品内容,诱导消费者超出合理需求购买商品;
(共4条)
(2)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在选品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商家及商品资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需查验相应的许可情况。
(3)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对推广的商品中涉及商标、专利、认证等证书以及他人名义形象进行认真核对相关证明和授权材料。
(4)直播间运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商品的质量控制与合规管理机制,强化对直播选品、直播卖点等环节的审核把关。
(共10条)
(1)不得借党和国家重大活动、相关决议决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2)广告中不得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不得利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的违法广告;
(3)不得使用不完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发布商业广告;
(4)广告内容不得妨碍社会安定、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各类卖惨、炫富、歪曲历史、恶搞经典、恶搞英雄先烈、恶俗营销等内容,不得发布宣扬奢靡之风、拜金主义、特权思想、过度消费等内容的广告;
(5)不得含有低俗庸俗媚俗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
(6)不得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发布广告,不得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广告;
(7)在未经审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通过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
(8)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9)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在直播页面显著标明直播内容为广告,或对广告时段的起止点作出显著标明或者明确语音提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1)在商品或服务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2)未公示促销活动范围、规则,或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不一致,或未显著标示附加条件、促销期限等不利于消费者的限制条件的;
(3)虚标划线价等价格基准的价格欺诈行为;
(4)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价格促销行为;
(5)通过低价倾销、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方式滥用自主定价权。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
(共5条)
(1)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明确公示条件或者期限;
(2)促销活动有限量要求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当即时明示;
(3)以抽奖、附赠、积分换购等方式进行促销的,应当如实表示有奖销售信息、赠送物品的品名和数量或者换购的条件,奖品、赠品、换购的商品均应符合质量要求,不得给消费者造成损害;
(4)经营者采用价格比较方式(如“打折”、“特价”等)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确标示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被比较价格和销售价格,被比较价格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全网最低价”、“历史最低价”作为直播卖点;
(5)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共4条)
(1)在营销活动中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服务;
(2)在营销活动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3)在营销活动中侵犯他人专利权;
(4)在营销活动中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及其他专有权利。
(共5条)
(2)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进行必要、清晰的提示。
(3)开展直播营销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商品外,应当严格执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应当以显著方式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而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观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
(4)不得通过造谣、虚假营销宣传、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炒作热度,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5)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性,且实时有效。
(共3条)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直接购自境外的商品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共1条)
(共3条)
(2)供应商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线上线下商品或服务质量应当一致,及时向主播及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当资质文件发生变化及时更新并告知主播及平台。
(3)直播电商从业者销售自营商品的,应承担商家责任。商家自行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应承担直播电商从业者责任。
(共7条)
(1)依法交易承诺并保障消费者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换货权利;除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且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且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且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外,应依法适用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换货;
(6)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售后责任,不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