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两家城投完成退平台!

财富   2024-11-04 15:54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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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媒体首次披露了已根据150号文完成退平台流程的两家城投:(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供水枢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
鉴于150号文是监管层第一次正式发布的城投退平台相关规定,因此只有按照150号文履行完成退平台流程的城投才是符合当前退平台政策,被监管层认可的“真退平台”城投。自150号文非公开下发后已有15家城投官宣,按照150号文的规定履行退平台金融债权人征求意见流程,但明确公告已完成征求意见反馈工作的目前仅有这两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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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公告截图摘自企业预警通文章《已有成功案例!平江县两家城投成功退出融资平台》,平江县政府官网已撤下相关公告。

一、城投退平台标准
根据网上披露的150号文相关规定,城投退平台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点:

a. 融资平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清零。需融资平台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盖章确定。

b. 融资平台没有金融债务,或有金融债务但已征得金融债务2/3以上份额金融债权人同意退出。

对于银行贷款,应书面征求债权人同意,对于债券和非标债务,融资平台可通过原募资渠道合适方式期限征求意见。

债权人应就是否同意融资平台退出提出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同意退平台不用举证,如不同意,应提供融资平台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等方面具体情况或线索,由地方政府和财政等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核实,最终由省级政府明确是否退出的意见。

c. 融资平台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转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化经营主体,或合规注销。由融资平台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说明。
对于这三大标准的判断依据,根据网上披露的相关内容笔者在此进行简要的分析:

a. 融资平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清零。需要融资平台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盖章确定。
这说明平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已清零需要官方书面认证,有一定行政效力,而不是仅仅由平台或地方政府自行发布公告宣称。此外这一标准也意味着平台与隐债应同时消灭。
b. 融资平台没有金融债务,或有金融债务但已征得金融债务2/3以上份额金融债权人同意退出。

这一标准虽然是征求金融债权人同意,但实际上金融债权人的权力有很大的限制,省级政府才是退平台工作最终的决定权和实施权主体。

债权人应就是否同意融资平台退出提出明确意见(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同意退平台不用举证,如不同意,应提供融资平台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等方面具体情况或线索,由地方政府和财政等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核实,最终由省级政府明确是否退出的意见债权人对退平台有反对权但必须举证,而且最终决定权在省级政府。

金融债权人对融资平台退出有异议的,可同步向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进行申诉,经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组织核实仍有隐性债务、承担政府融资功能的,及时向省级政府反馈并按程序纠偏。债权人也有异议权,但决定权也在省级政府。

最后,省级政府还有最终完成退平台工作的主导权,当正式发起征求金融债权人意见6个月后,金融机构仍不同意,省级政府可强制性按照本省细则推进融资平台退出工作,向人民银行申请退出融资平台名单,确保2027年6月底前完成融资平台退出工作。

c. 融资平台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转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化经营主体,或合规注销。需要由融资平台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出具说明。

和隐债清零官方认证一样,不是由平台或地方政府自行发布公告宣称,要有行政效力的书面证明作为依据。

根据150号文2027年6月底前所有城投都必须退出的要求,最后城投的结局就两种,或者转型成功,或者转型失败后重组被注销。

如果根据上述要求严格审视,这两个平台的公告有一些不完善,该两家城投的公告中确认了两个标准,一是已获得金融债权人同意(根据规定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二是宣称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但第一条标准“政府隐性债务已清零”未予提及。
如果严格遵照150号文规定,除了上述已征求金融债权人同意公告外,城投似乎还应该公示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盖章确定的隐债已清零证明以及已剥离政府融资功能,转型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市场化经营主体证明,才能宣告退平台程序完成。但鉴于目前退平台新规刚刚开始实施,具体流程细节还不明确,很多地方还需要不断摸索不断完善,小的疏漏在所难免。
二、已进入退平台流程城投的进度
笔者根据企业预警通数据整理了正在按照150号文的规定履行征求金融债权人退平台意见流程的15家城投官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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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内容摘自企业预警通,法询整理制表
从上述信息可见,15家城投均已过金融债权人退平台意见反馈期,但只有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平江县供水枢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两家有明确的进度公告,表示债权人无意见,退平台流程完成,其他城投均未有进一步的进度披露,是债权人有意见,还是存在其他问题,情况不明,需要关注这些城投公告发出日起6个月内是否能够获得金融债权人同意,否则按照150号文规定,省级政府将接手退平台工作,可强制性按照本省细则推进融资平台退出工作,向人民银行申请退出融资平台名单。

平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平江县供水枢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退平台的政府公告从平江县政府官网撤下原因不明,如果确已完成退平台流程,则根据134号文“城投退平台后,地方政府对该主体要做至少1年的风险监测”的规定要求,该两家还将在未来一年内受到地方政府的监测,地方政府将对于其转型后的市场化经营主体债务进行跟踪监测,严防爆雷。
三、退平台后能否新增发债
在此不得不提起市场对于退平台最关注的问题,退平台完成后的城投能否新增发债?这也是35号文下发后,市场普遍的疑问。实践中,从本身利益出发,各地方政府倾向于认为退平台后城投可以新增发债,可以看到,自35号文提及城投退平台后,这一轮地方政府退平台的意愿极为强烈,2024年6月媒体热传部分地区自行制定规则,积极筹划退平台、退重点地区,一方面在新增融资上不会再被如此严厉的监控,另一方面很多项目可以继续建设投资。地方在自家官网频频自发布城投退平台信息,这才有了后来134号和150号文对退平台规定的不断细化,但可以看出地方政府和决策层在这个问题上的激烈博弈。
据网传150号文信息,城投退平台后债务化解方面不再享受35号文等政策支持,相应的新增融资也不受融资平台新增融资有关政策限制。这里只提到不受融资平台新增融资有关政策限制,但至于是否可以新增发债,似乎并不是受35号文等文件制约,而是需要根据发债机构的具体发债规定来判断。

实践中,一揽子化债方案及35号文实施后,发债机构纷纷调整了发债条件,重点都是支持产业类企业新增发债融资,也就是说城投即便完成了退平台,也不意味着可以新增发债,发债机构将按照“符合产业类平台条件才能新增”等审核条件来判断。为了迎合新发债政策对产业类平台的倾斜,一揽子化债政策实施后,很多城投平台另辟蹊径,不再声明退平台,而是声明“公司为市场化经营主体”。据企业预警通统计,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12日有343家城投在发债时宣称自己为市场化经营主体。部分声明“市场化经营主体”的城投确实成功完成了新增发债。

150号文后交易商协会也及时跟进,再此调整发债条件,进一步理顺了审核流程,更加突出对产业类平台的支持:

第一步,审核是否为331名单中城投,如果是只能借新还旧,政府无需出函(受相关文件对城投新增融资的限制),如果不是进入第二步审核是否为产业类。

第二步,审核是否为产业类,原则是收入和现金流来源于政府的比例不超过30%。不符合的只能借新还旧,并要政府出函;符合的,可以新增发债。

交易商协会未来将会在每年城投年报披露后重新测试,重新认定是否为产业类,再次认定后是产业类的,可新增。

图:交易商协会发债条件审核流程最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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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家平台如确是根据150号文规定完成退平台的首次成功案例,则意义重大,意味着本轮退平台工作真正落到了实处。结合150号文要求退平台不晚于2027年6月末,和2024年10月12日财政部新闻发布会提出的“中央财政除了每年继续安排专项债额度用于地方隐债和欠款化解外,正在规划一笔规模可观的一次性额度帮助地方政府更好化债,腾出资源投入经济发展”措施,决策层明确的透露出将在2027年6月末前彻底解决地方债务和城投转型问题的坚定决心,比2018年上一轮化债的最后期限提前了半年,自此政府主导、基建投融资拉动经济的旧发展模式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市场化、依靠新智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新模式将全面接力。
来源: PPP新基建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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