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基础知识系列问答

财富   2024-11-05 17:06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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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12年家族信托在我国初次尝试已过去十年,受益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带来的居民财富高速增长,家族信托业务也获得了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的认可,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引得不少金融机构相继入局。

未来我们将推出家族信托基础知识系列问答,让大家更了解家族信托。

境内家族信托的独立性体现在哪方面,有法律支持吗?

一、家族信托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1

独立于委托人财产

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破产时,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

2

独立于受托人财产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即使受托人破产,信托财产也不会被用作清偿受托人的债务。

3

独立于受益人财产

受益人只有受益权,不是信托财产的所有者,信托财产不是受益人的资产。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针对信托财产行使清偿权。

二、主要法律依据有:
《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信托后,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这意味着委托人的债务风险等不能波及到信托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破产等情况也不能波及信托财产。同时,《信托法》第十七条明确了除特定情形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9年95条规定,信托财产在信托存续期间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综上所述,《信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等法律法规,明确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为家族信托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家族信托的魅力在于其特殊的法律架构,这种架构能够处理复杂的家族关系,并实现财产的保护和传承。家族信托的独立性和风险隔离效果是其核心价值所在,家族信托的发展也是其法律架构不断接受挑战和完善的过程。我们会和委托人一道未雨绸缪,努力做好对未来各类不确定风险的应对。



来源:西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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