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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新时代“银龄人才万人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挖掘银龄人才潜能,发挥其所学所长服务基层、服务群众,鼓励银龄人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利用其宝贵的经验和智慧助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锚定“3815”战略发展目标,聚焦我省教育、医疗卫生、新型工业化等领域,采取“组团式”帮扶、“编外校(院)长”、“专家顾问”、兼职引进、项目合作、旅居康养等方式,用3年时间,引进留用1万名左右高层次银龄人才,充实人才队伍,促进旅居云南建设,增强银发经济发展动力。
坚持需求导向,引进省内外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银龄人才,服务我省教育、医疗卫生等民生领域以及绿色能源、有色金属、高原特色农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坚持互促共进,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旅居产品,发展高端养老旅居业态,实现人才引进与经济社会发展互促共进,推动更多资源要素集聚,打造银发经济多元增长极。坚持贴心服务,建立个性化服务机制,构建宜业、宜居、宜养、宜游的良好社会环境,保障银龄人才合法权益,提高银龄人才“到云南”和“住云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资格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二)省内外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其中,省内银龄人才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含),身心健康,热心事业,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条件。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或具有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手工技艺)称号,县级及以下单位可放宽到具有中级职称、技师职业技能等级或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手工技艺)称号。
(四)用人单位聘用急需紧缺的银龄人才,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资格条件。
单位返聘的已退休人员不纳入银龄人才行动计划。
三、行动计划
(一)银龄教师行动计划。引进留用银龄教师6000人左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银龄医师行动计划。引进留用银龄医师2000人左右,到我省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缓解医疗卫生领域高层次人才紧缺和基层人才不足的问题。
(三)银龄工程师行动计划。引进留用银龄工程师2000人左右,参与我省新型工业化领域等重点产业建设。其中:1.引进留用机电工程、轻纺工程、电子信息工程领域和先进制造业、烟草产业、新能源电池产业银龄人才200人左右。2.引进留用绿色铝、数字经济、硅光伏、新材料产业银龄人才200人左右。3.引进留用地质测绘工程、国土空间规划领域银龄人才100人左右。4.引进留用生态环境工程领域银龄人才100人左右。5.引进留用建筑工程领域银龄人才300人左右。6.引进留用交通工程领域银龄人才100人左右。7.引进留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产业银龄人才500人左右。8.引进留用水利工程领域银龄人才100人左右。9.引进留用现代物流、出口导向型产业银龄人才100人左右。10.引进留用文旅康养产业银龄人才100人左右。11.引进留用能源工程领域银龄人才100人左右。12.引进留用林业工程领域银龄人才100人左右。
(四)银龄科技人才行动计划。引进留用银龄科技专家200人左右,银龄农业科技特派员100人左右,参与我省乡村振兴、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我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银龄技师行动计划。引进留用银龄技师1000人左右,服务我省重点产业和技工院校高质量发展。
四、支持政策
(一)经费保障。银龄人才在我省服务1年及以上或完成核定工作量的,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既有人才专项经费、部门预算等资金,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给予补助,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具体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加大资金投入,保障银龄人才行动计划落地。
(二)薪酬待遇。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灵活多样的银龄人才薪酬制度,加大激励力度。事业单位用于银龄人才引进、奖励、科研及报酬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科研合作。搭建银龄人才工作室、工作站和服务基地等人才工作平台,支持银龄人才结合我省民生领域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联合用人单位策划实施重大科技项目。鼓励银龄人才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享受现金和股权奖酬。鼓励银龄人才参加“高层次人才云南行”等专家服务活动。
(四)畅通渠道。将省外银龄人才纳入“一事一议”引才和柔性引才重点对象,鼓励银龄人才推荐省外人才申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符合条件的给予“引才伯乐”激励。有针对性地推荐银龄人才参加云南省专家人才产业服务团、云南省科技副总及产业导师、云南省金融特派员等工作。
(五)生活保障。在银龄人才服务期间,用人单位应结合资产实际情况,在住房方面按照现有政策给予充分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地(单位)人才公寓。用人单位应参照年休假、探亲假等规定为银龄人才安排相应假期,应每年组织服务期在6个月以上的银龄人才免费开展1次常规体检。
(六)人才礼遇。省外引进且全职在我省开展1年及以上服务的高层次银龄人才,可享受省内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国有A级旅游景区免门票等优惠政策。工作成效显著的,经认定后可纳入云南省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对象,并适时开展座谈交流、走访慰问等,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旅居服务。推动旅居云南建设,支持涉旅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发展“文旅+照护”服务,打造一批符合银龄人才需求的高端文化休闲旅居产品。积极探索与各省(区、市)职工疗休养合作联动机制,吸引省外银龄人才率科研团队、配偶亲属来滇开展疗休养活动。大力培育旅居服务机构,开发旅居产品,吸引省外银龄人才游云南、住云南、服务云南。
(八)高端康养。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实施银龄人才聚集区重点场所软硬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推动建设康养旅居社区。引进一批高端养老头部企业,培育一批健康管理、文艺熏陶、管家照护等高端养老服务经营主体。结合商品房去库存和农文旅融合等,建设“医养研娱”一体化高端银龄人才服务基地(旅居点)。鼓励“医疗+高端养老”流程化合作,提升高端疗愈康养一体化服务水平。
五、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新时代“银龄人才万人计划”是省委、省政府激励银龄人才发挥经验才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下,抓好组织实施。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行动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经费保障。
(二)严格规范招募。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银龄人才招募工作,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约定服务期限、工作内容、薪酬待遇、奖励措施等。
(三)加强招引宣传。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和相关省(区、市)工作对接,实现银龄人才招引信息互通共享,充分发挥人才服务机构、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桥梁纽带作用,加强银龄人才招引宣介。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银龄人才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大力褒扬银龄人才奉献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银龄人才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服务管理。用人单位要做好银龄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加强日常服务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做好银龄人才审核把关,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资金使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加强银龄人才的服务管理。
(五)建立退出机制。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建立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聘用资格,未按规定履行聘用合同,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因个人原因未满服务年限的银龄人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予以退出,办结相关经费事项。
已出台的银龄教师、银龄医师行动计划,按照原政策执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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