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耕地占用纳入统一管理,完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机制,确保达到平衡标准。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全面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创新提出了贯彻落实措施。
《意见》强化耕地总量管控,严格管控各类占用耕地行为。明确各市、县(市、区)在实现年度耕地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将辖区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非农建设允许占用耕地规模上限,建设项目办理农转用时要挂钩核销补充耕地指标,并优先消化改革前的存量指标。未达到年度总量动态平衡的,通过跨区域调剂耕地净增量后,可继续挂钩核销补充耕地指标。严格管控调剂规模,通过倒逼机制,压实地方占补平衡主体责任。
《意见》明确适宜恢复为优质耕地的园地、林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强调各地要深入实施《广东省耕地保护专项规划(2021-2035年)》,大力推进集中补充耕地,明确在耕地集中整治区内实施的补充耕地,才能纳入非农建设补充耕地储备库,坚决防止“占整补散”,引导逐步形成“良田集中连片”的耕地保护格局。
《意见》落实中央改革要求,改进过去单一以项目形式实施补充耕地的方式,提出各类主体按照高标准农田标准将非耕地垦造、恢复为耕地,符合质量等规定的均可作为补充耕地来源,质量不达标的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地方政府可通过合理配套点状供地、设施农业用地等方式,积极加以引导。
《意见》落实中央财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加大对产粮大市、大县的支持力度,调动各地政府重农抓粮积极性。建立普惠性补偿、考核激励和跨区域调剂补偿相结合的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落实国家耕地保护经济奖惩机制,对存在耕地保护任务缺口的市收取经济补偿,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市给予经济奖励。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田长制作用,结合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对各地级以上市田长制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建立补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联动机制,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优先将高标准农田内具备恢复条件的非耕地恢复为耕地,推动“多田套合”。
【供稿:耕地保护监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