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等
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其中涉及徐州两起案例
具体情况和晨小编一起看看
2024年10月15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睢宁某液化气站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等线索,经核查情况属实,睢宁局对该充装站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通过改造充装秤等作弊手段绕过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且在2024年10月多个时间段内充装时未进行充装前后扫码检查,查明违法所得7580元。
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11月18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80元、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当事人已停业。
2024年10月21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邳州某液化气有限公司违规充装等问题,执法人员于10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过现场及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查询,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跟踪检查,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其他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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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一
2024年2月20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南通市阳光充装平台对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视频巡查,发现当事人的员工在气瓶充装完毕后,未对气瓶开展检漏、封口就直接进行扫码,并将扫码完成的气瓶放置于小黄车上直接驶出气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突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完成后,检查人员甲某仅用充装采集器进行扫码登记,未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检查钢瓶瓶体、检查角阀颈部、检斤、倒残、粘贴标签等步骤。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续跟踪检查,开展充装视频不定期抽查,防范违规充装行为再次发生。
2
案 例 二
南通市通州区某气瓶检验机构自2024年1月至8月在检验YSP35.5及YSP118两种型号的气瓶过程中为了检验方便,未按要求钢印及涂敷气瓶下次检验的月份信息,共涉及气瓶30772只。该检验机构自2022年11月至2024年8月在检验YSP35.5及YSP118两种型号的气瓶过程中,未按要求及时记录壁厚测定的部分数据,共涉及气瓶42199只。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跟踪检查,未发现违规检验行为。
3
案 例 三
2024年5月14日,建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盐城市建湖县某瓶装燃气企业销售的部分15公斤规格瓶装液化气实际充装重量少于14公斤。经核查,充装量不足14公斤的气瓶中有14181瓶仍按13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按每瓶14公斤计算,短缺数量为5116.43公斤,按销售价格135元/14公斤计算,违法所得49337元。当事人在充装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残液处理,即在充装前未排出钢瓶内原有的残液,在计量每瓶充入液化石油气重量时,忽略瓶内留有不等重量残液的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建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9337元,并处罚款15万元。经执法人员后续跟踪检查,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4
案 例 四
2024年6月4日,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京某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取阳光充装平台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一名充装工人于2024年6月2日12:40:45至12:42:13未扫描钢瓶上的条码,而是从口袋中掏出另一个条码进行扫码充装。经现场调查,该充装工人当场承认在上述时间段,使用编号为:378313571的气瓶条码进行违规充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事实,并当场交出编号为:378313571的气瓶条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续跟踪检查,开展充装视频不定期抽查,防范违规充装行为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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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五
2024年6月20日,仪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使用阳光充装平台进行常规线上巡查时,发现仪征某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扫描钢瓶瓶身条码而从口袋中掏出条码进行扫码充装的行为。经查,2024年6月15、16日,当事人在对两个50Kg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时,发现未设置有效信息标识,遂使用“口袋码”对上述两只气瓶进行了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充装没有设置信息标识的气瓶的违法行为。仪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续跟踪检查,开展充装视频不定期抽查,防范违规充装行为再次发生。
6
案 例 六
2024年6月27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高邮某气体有限公司的阳光充装平台视频监控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在6月27日上午6时开始,对瓶身颜色为绿色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经查,当事人使用登记的液化石油气瓶瓶身颜色分别为灰色、橘黄色、蓝色,无瓶身颜色为绿色的液化石油气瓶。2024年6月27日上午充装的瓶身颜色为绿色的液化石油气瓶,系其他地区的个人液化石油气瓶,上述气瓶非当事人办理了使用登记的气瓶,也未经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8.4充装单位和人员基本要求……(5)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的规定。
当事人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持续跟踪检查,开展充装视频不定期抽查,防范违规充装行为再次发生。
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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