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公司通过调取车间监控发现,小薇(化名)是第一个发现火情并冲到起火的操作平台灭火,用手将起火的操作平台推离生产线,并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避免了给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处置得当,决定给予小薇(化名)1000元的奖励。
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小薇(化名)在维护生产线时,使用的清洗剂燃点低,且在机器启动状态使用,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小薇(化名)对此次火灾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小薇(化名)赔偿经济损失65万余元,小薇(化名)拒绝赔偿。某公司将小薇(化名)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小薇(化名)赔偿公司损失15万余元。
小薇(化名)感觉自己“冤枉”,但又无力申辩。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小薇(化名)的境遇后,指派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小薇(化名)出庭应诉。经王金海律师调查,清洗剂是某公司提供的,放置在车间供员工在维护生产线时使用。在车间工作微信群中,车间主任曾经说,为不耽搁生产,要求采用不关停机器,用酒精喷洒抹布,边生产边清扫的方式维护保养生产线,但小薇(化名)所在的车间只有燃点低的这种清洗剂和酒精供工人使用,代理意见为小薇(化名)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小薇(化名)的操作与起火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采信了王金海律师提交的证据和代理意见,认定某公司车间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多安全隐患,发生火灾的原因没有鉴定部门认定,不足以认定小薇(化名)的操作与发生火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23年5月份,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律师策略
案件结果
驳回该公司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且负担被告案件受理费。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经济补偿。对于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如果认定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二)、(三)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或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是有权追究劳动者的责任的。
通过本案,员工也认识到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因为单位本身有规章制度,要求非常明确,但车间主任为了不影响生产,下达了与规章制度相悖的指令,微信群中也没有其他员工反对,也说明企业的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通过本案,单位也认识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应当查明原因,确定员工是否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对于不当的操作规程、制度及时进行修改,加强员工培训,这样有利于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回顾思考
获奖律师简介
王金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方区公益委主任、盈科大连高级合伙人、公益委主任、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专家律师,辽宁省人民监督员。现担任大连市第一中学、大连市第二中学、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中学、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大连知行中学、大连第五十一中学、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庙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王金海律师也是西岗区律师普法讲师团团长、大连市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律师团团长、大连市军人军属维权法律援助律师团团长。
供稿:王金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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