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 | 单位不给开证明,误工费该怎么算?

文摘   2024-09-26 20:12   辽宁  



案例概况



部分打零工的劳动者收入形式不那么“正规”、工作安排不那么“固定”,一旦发生纠纷容易因缺乏证据而陷入难维权。律师提醒,应注意保留提供劳务的收据,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劳务费用时要标明“工资”。


对于到城市灵活就业的农民工来说,没有单位为其出具误工证明,怎么证明自己的误工损失呢?
今年56岁的李梅(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恼:在辽宁大连一所小学当帮厨工的李梅,利用暑假的时间做家政工,在回家的路上被私家车撞倒,右肩膀骨折。私家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李梅(化名)提出的务工损失不予认可,其工作的小学则认为李梅(化名)不是帮厨时出的车祸,因此不给开具误工证明。
近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认定某保险公司按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梅(化名)误工费、医疗费等共计9.7万余元。

临时做家政遭遇车祸

两年前,李梅(化名)从黑龙江某农村来大连打零工,先是做家政员,后来有了一份相对固定的工作,在大连一所小学当帮厨工,每天中午帮助学生分饭,每次工作2小时,每小时工资20元。
2023年8月31日下午,正值学校放暑假,李梅(化名)乘空档干起了家政。当日,为一户老人打扫完卫生后,李梅(化名)回家路上过斑马线时,被一辆私家车撞倒,导致右肩膀骨折。私家车主王某表示,事发时因路上堵车,自己行驶通过人行道时是黄灯,便稍微提了一点速度。王某主动承担了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将李梅(化名)送到医院,垫付急诊医疗费1000余元。
事故发生后,王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医院看望李梅(化名),并垫付医疗费1万元。2023年9月6日,李梅(化名)到大连市中心医院治疗,住院一个月,并进行了左肩内固定手术,支出医疗费5万余元。2024年1月29日,李梅(化名)经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住院8天治疗后,被诊断为左肩关节僵硬,左肩袖损伤术后高血压3级。
出院后,李梅(化名)来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表示,因提供不了误工证明,不予理赔误工费,而对于护理费、营养费,保险公司只同意按住院天数给予赔偿。

误工费标准存在分歧

无奈之下,李梅(化名)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李鑫,将车主和保险公司起诉到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受理起诉后,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梅(化名)用药合理,误工150天,护理75天,营养45天。保险公司对鉴定结果表示认可也同意赔偿,但由于李梅(化名)没有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双方对误工费标准仍存在分歧。
随后,律师来到李梅(化名)打工的小学调查,学校认可李梅(化名)曾经在该校当小时工,但该校将学生中午配餐工作通过招标委托给了一家餐饮公司,李梅(化名)是餐饮公司临时雇佣的。餐饮公司认为,李梅(化名)受伤时,学校正在放暑假,而暑假期间该公司没有临时雇佣李梅(化名),所以不能为李梅(化名)出具相关证明。另外,每周一至周五中午雇佣2小时,每天40元,一个月工资不到1000元,出具这样的证明反而对李梅(化名)不利。
此外,李梅(化名)临时做家政,为不特定家庭打扫卫生,也无法开具相关证明。该案的主审法官表示:“对于李梅(化名)的情况,确实同情,但是没有证据法院无法支持。”

法院调解获认可

为妥善处理李梅(化名)的诉求,法院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车主王某表示,愿将自己送李梅(化名)到医院后垫付的1000余元急诊医疗费发票给李梅(化名),保险公司理赔后归李梅(化名)所有,鉴定费、诉讼费自己愿意承担。
保险公司也认可李梅(化名)在大连临时务工的事实,表示同意按大连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损失。
“感谢车主和保险公司的理解,感谢主审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李梅(化名)说。
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按每天110元的标准赔偿李梅(化名)的误工损失,该标准比大连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天高出38元。
最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梅(化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王某当庭给付。
王金海表示,本案中,李梅(化名)在大连打工但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误工证明,可能会导致法院判决对李梅(化名)不利,主审法官多次耐心地组织三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未侵害各方利益。
王金海提醒劳动者,尤其是一些灵活就业人员,平常收入形式不是那么“正规”、工作安排不那么“固定”,工作时间、时长不规律,有可能全部劳动报酬都是以现金形式给付,这些情况在日常就要特别注意收集有关证据。比如,保留提供劳务的收据,通过银行转账收取劳务费用时要标明“工资”。

(本案例刊登在《工人日报》9月20日版)


律师简介



王金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方区公益委主任、盈科大连高级合伙人、公益委主任、行政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驻场专家律师,辽宁省人民监督员。现担任大连市第一中学、大连市第二中学、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中学、大连育明高级中学、大连知行中学、大连第五十一中学、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庙岭小学的法治副校长。王金海律师也是西岗区律师普法讲师团团长、大连市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律师团团长、大连市军人军属维权法律援助律师团团长。


供稿:盈科大连公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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