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 | 洗钱罪改判帮信罪,精准辩护获支持

文摘   2024-09-26 20:12   辽宁  



案例概况



由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大连”)高级合伙人、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董有生律师,承办的徐某洗钱罪一案,经律师专业性辩护,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变更“洗钱罪”(重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轻罪名),判决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徐某已于2024年9月重获自由。


2023年,徐某为某支付平台编写了一个文档接口。但是,该平台背后的实际操作人,用平台为电信诈骗提供洗钱通道,600余万元的被骗资金从平台几度流转。2023年9月,徐某因涉嫌洗钱罪被逮捕。董有生律师参与辩护后,坚定认为徐某不构成洗钱罪,而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要求徐某对上游电信诈骗达到“明知”程度,但是现有证据显示徐某是不明知的。
2024年3月,一审刑事变更罪名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决徐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2万。判决下达后,依法生效。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四)跨境转移资产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的威严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精确性。在刑事审判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愈发重要。本案中,董有生律师以其卓越的专业能力,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充分展现了刑事辩护在维护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价值。

刑事判决书(部分)

律师简介



董有生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大连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董律师拥有法学、军事指挥双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曾被评为盈科优秀律师,盈科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连续四年被抚顺市公安局聘任为法律顾问,承办各类刑事案件三千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与精湛的办案技巧。

擅长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控告代理、被害人代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司法处理、涉案财物的处置、刑事法律咨询与犯罪预防、协助客户建立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等。特别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领域各种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及死刑案件的辩护,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独特的见解与处理办法,深得当事人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

供稿: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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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5月经辽宁省司法厅批准成立,是盈科全球总部在中国大陆直接投资、管理开设的第19家分所。办公面积近2000平方米,全海景办公环境,硬件水平和办公场所规模已成为大连律所业界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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