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乌战争中有关国际人道法的一件小事
文摘
时事
2023-07-31 17:53
瑞士
2022年8月,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又译为“大赦国际”)发布了一篇名为“乌克兰:乌克兰的战斗策略危及平民”的文章。该文章指出,根据国际特赦组织人员的观察和采访,有证据表明乌克兰军队“从人口密集的地区发动了攻击”,并驻扎于19个城镇的民用建筑之中。具体来说,文章认为乌克兰军队从人口密集的地区发动攻击后,很容易导致这些人口密集的地区成为俄罗斯反击的对象。除此以外,文章中提及乌克兰军队在数个医院和学校中建立了军事基地,并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在文章的最后,国际特赦组织提到俄罗斯使用了包含集束弹药在内的不分青红皂白的武器,而乌克兰军方的行为并不能成为俄罗斯使用这些武器,不对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加以区分的借口。但与此同时,国际特赦组织强调,乌克兰政府根据人道法有义务“确保其部队远离人口稠密地区,或应从军队行动的地区撤离平民;军队永远不应该使用医院参与战争,只有在没有可行的替代方案时,才应该使用学校或平民住宅作为最后的手段”,且“处于防御状态并不能免除乌克兰军队尊重国际人道法的义务”。文章最后认为,乌克兰“未能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来保护平民”,“违反了国际人道法规则”。Source: Amnesty International这篇文章一经发布,就在西方社会中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和争议。较为主流的媒体上相继出现了题为“国际特赦组织对乌克兰的攻击”,“人权事业现在正受到致力于保护人权的最大组织的威胁”,“国际特赦组织在乌克兰指责受害者的背后是什么?”,“国际特赦组织乌克兰报告引发愤怒,辞职”的评论文章。从这些标题之中,不难看出西方主流媒体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国际特赦组织的这篇文章是一种对于乌克兰的无端指责,而不是基于法律的讨论和认定。 一些较为理性的批评者认为这篇文章在指责乌克兰的有关人员犯下了战争罪的同时,暗示了乌克兰军队使用平民充当了人肉盾牌,认为乌克兰应当和俄罗斯一起为平民的伤亡负责,忽视了乌克兰已经采取的协助平民疏散的措施,缺乏具体证据且模糊不清,以及没有与乌克兰方面进行有效的沟通。除此以外,泽连斯基本人也表示该文章“将责任从侵略者转移到受害者身上”。而一些较为激进的批评者则认为国际特赦组织的这篇文章只是对克林姆林宫的“鹦鹉学舌”,并称国际特赦组织作为一个西方人权组织,已经被俄罗斯成功渗透。该文章发出之后,俄罗斯政府官方也引用了这一文章以支持有关“俄罗斯只对军事目标进行了攻击”,以及“乌克兰使用了人肉盾牌的说法”。国际特赦组织驻乌克兰办公室的负责人在文章发出后通过辞职表示了抗议。她表示她的办公室被排除在了这篇文章的发表过程之外,并认为国际特赦组织忽视了乌克兰的实地情况。
在文章发出的一个月内,国际特赦组织表示了“对于文章引起的痛苦和愤怒深感后悔”,并决定寻求外部专家对于这篇文章进行审查,以确定“出了什么问题,以及为什么会有这些问题”。Source: Amnesty International外部专家审查小组由五位国际人道法专家组成,并于2023年4月发布了审查报告。审查小组在其报告中认为,冲突双方确实依据国际人道法均有义务保护平民,而国际特赦组织在评价侵略方是否尊重战争法的同时,评价乌克兰作为防御方是否遵守了国际人道法规则的做法是没有问题的。但报告同时指出,虽然国际特赦组织的一些证据可以印证其针对有关事实问题所作出的一些认定,但针对很多法律问题的解释和适用都是有争议的。在有争议的情况下,国际特赦组织在认定乌克兰违反了国际人道法之时使用了过于绝对的术语并反复强调了其结论,同时在一些问题上又使用了较为模棱两可和不精确的用语,这些用语可能被人理解为是在暗示乌克兰对于平民的伤亡负有与俄罗斯相比同等,甚至于首要的责任。审查小组认为,这些结论和暗示在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国际法的角度上来说,交战各国无论其交战目的是否正义,都应当遵守国际人道法的规则,这是区分jus ad bellum和jus in bello的最主要的目的,也是人道法得以减少武装冲突影响的必要前提。国际特赦组织的文章中最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在于其对于“预防原则”的解释和运用。如审查小组的报告所指出的,冲突双方都有义务保护平民,在进攻方需要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避免并尽量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目标的损害之外(CIHL, Rule 15),防御方也应当采取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保护平民和民用目标免受攻击的影响(CIHL, Rule 22)。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可行(feasible)”一词的解释以及“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的内容在国际人道法中都没有定论。基于这一情况,审查小组认为就“可行”一词的解释而言,国际特赦组织应当与乌克兰的军政部门进行更多的沟通,从而了解在攻击发生的特定地点和特定时刻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是否可行,这一要求本身在国际人道法中就可以找到。举例来说,虽然审查小组认为国际特赦组织的证据可以证明乌克兰并没有专门地去疏散在其驻地附近的平民,但是这一疏散本身对于乌克兰军方来说,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可行是不确定的。因此,审查小组认为国际特赦组织在其文章中讨论乌克兰军队的行为是否有违反国际人道法之时,不应使用过于绝对的用语。除此以外,审查小组认为国际特赦组织对于国际人道法,尤其是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第58条采取了较为激进的解释。在国际人道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防御方的“一切可行的预防措施”包括在被攻击时警告附近平民的义务的情况下,国际特赦组织的文章就认定乌克兰作为防御方具有这一义务,并认为乌克兰军队违反了国际人道法。审查小组认为,国际特赦组织的这一认定是不合理的,且其起码应当说明自己采取了一种对国际人道法较为激进的解释。综上,即使审查小组也认可了一些国际特赦组织有关事实的证据,其文章在国际法层面,尤其是国际人道法的“预防原则(principle of precautions)”上确实存在着一定问题,且其中的一些用语和认定在法律上也同样值得商榷。
但显然,这整个事件中涉及的远不止法律问题,某种程度上来说,聘请一个完全由国际人道法专家组织的审查小组来审查一篇出发点本就不是讨论法律问题,而是曝光潜在的违法行为并通过舆论压力来阻止违法行为的媒体文章本身就有些“杀鸡用牛刀”的感觉。实际上,“非政府组织与事实调查”一直是讨论包括战争罪在内的国际罪行追责时的一个重要话题。考虑到很多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和ICC在面临突发的国际罪行时可能会遇到如缺乏管辖权、缺乏授权、行动迟缓、无法深入一线等问题,非政府组织有着更加灵活、更加迅速且更能深入实地的优点。尤其是在面临大规模国际罪行时,非政府组织也往往可以帮助国际组织在更多的地点展开调查,同时接触更多的受害者,以此来弥补国际组织缺乏资源,缺乏人手,从而不能照顾到每一起犯罪或事件的不足。在俄乌战争之中,数个非政府组织都早已在很多国际组织到达不了或还没来得及处理的罪行发生地开展了证据收集工作。ICC的检察官办公室本身也肯定了非政府组织在证据收集方面的工作,尤其考虑到很多证据本身有着容易消失和损毁的特点。为此,ICC和Eurojust也在2022年9月专门发布了“问责目的记录国际犯罪和侵犯人权行为:民间社会组织准则”,从刑事司法的角度为事实调查和记录提供了指导。本次事件中,国际特赦组织所收集到的证据和做出的事实认定很多都获得了审查小组的认可,即使国际特赦组织所作出的法律认定遭受到了质疑,其在事实调查方面的成绩也是不能被忽视的。而在为后续的刑事审判收集证据之外,非政府组织的事实调查还有着另一大作用,即在犯罪发生后立刻报道犯罪,并一定程度上通过舆论和国际社会的压力等手段防止类似的犯罪继续发生。这类报道通常被视为一种“naming and shaming”,是国际特赦组织等国际人权机构所惯用的,旨在达到其组织本身保护人权宗旨的手段。但是相较于为刑事审判收集证据的事实调查,这类报道并没有任何程序证据规则为其提供指导。非政府组织往往仅根据其自身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定即作出一定的结论或暗示,并以此来推动其预防后续犯罪的目的。本次事件中的国际特赦组织文章即是这类报道的一个典型案例,其某种程度上来说并不能被视为一篇严谨的法律论文,而更像是一篇讨论到了一些法律问题的新闻报道。考虑到法律概念,尤其是以“种族灭绝”为首的国际刑法概念经常在各类新闻报道中被滥用或曲解,这篇文章的问题看起来反而也就没那么大了。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我们是否应当使用一个法律的标准来评判一篇有关事实的报道同样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我们应当使用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来要求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本身是否有着足够的国际法知识?过高的法律标准是否有可能导致非政府组织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论述,从而影响到这些报道的及时性,以及其预防后续犯罪的效果?而这样的要求,以及本次事件是否又会影响到日后非政府组织开展事实调查和报道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呢?除此以外,本次事件中讨论的国际人道法规则和战争罪其实已经可以被认为是国际刑法中最为“中立”,或没有争议的话题了。如果本次事件所涉及的文章讨论的是种族灭绝罪或危害人类罪的话,恐怕其所可能产生的争议只会更大。国际刑法多年来一直受到的一个批判即是其会因某些原因有选择地只去审判冲突中一方的人员,而让另一方犯下了类似犯罪的人员逍遥法外。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即是纽伦堡中有关“胜利者的正义”的讨论,以及ICC早期的乌干达情势。如果国际社会在俄乌战争中不能处理好这一微妙的问题,国际刑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在日后恐怕都可能因此受到相较于之前更大的批判。而也正是因此,非政府组织的另一个十分重要的作用,即其可以作为民间社会的一部分,填补国际问责机制中因政治原因而产生的“责任缺口(accountability gap)”。最典型的例子,即是因美军在越南战争之中的许多战争罪行没有得到追责,英国哲学家罗素以纽伦堡审判为模板创立的罗素法庭。罗素希望罗素法庭可以作为一种来自于民间社会的应对机制来应对“沉默之罪”,让更多人了解到美国及其盟友在越南犯下的罪行。尽管罗素法庭在程序、倾向性以及合法性等问题中遭到了质疑,但不可否定的是,该“法庭”在记录犯罪以及提升人们对美国在越南战争中犯下罪行的意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同理,在本次俄乌战争中,国际特赦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包括这篇2022年8月的文章,都可以被视为一种填补“责任缺口”的努力。在当今有关俄罗斯的国家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问题被西方学界和社会广泛讨论,而乌克兰或西方的法律责任却很少有人提及的大背景下,这些旨在填补已有或潜在的“责任缺口”的努力是必要且重要的。
说回到“中立”这个词语,在俄乌战争之中,这个词语本身以及各个国家和组织对于这个词语的运用似乎都引发了一些问题。理论上来说,中立除了被规定在了很多组织的宗旨和原则,如最著名的人道主义原则中之外,其在冲突中也有着很大的实际意义。中立本身即意味着某个组织或机构需要去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以此来维护公正,保证自身工作的效果和合法性,其对于非政府组织的事实调查结果的客观度和可信度,以及进行事实调查的目的,即收集保存证据和预防后续犯罪来说均十分重要。如果一个组织在自身工作之中做不到中立,则其工作成果也很可能是具有偏见且不客观的。但在实践中,什么是中立,以及如何保持中立都相较于理论复杂许多。ICRC在冲突之初发表过一条“我们与所有乌克兰的受害者站在一起”的推文,考虑到这一推文可能被人误解为在俄乌冲突中更偏向于乌克兰一方,其随后立刻删除了该推文并发表了一篇新的推文,表示“我们与所有受害者站在一起”。但即使是ICRC长久以来都有着坚持中立的名声,又在整个俄乌冲突中也尽可能地保持了中立,其在俄乌战争中也还是遭到了俄乌双方的批判和不信任。坚持中立,确实是一件费力不讨好的事情。坚持中立很有可能导致冲突双方,以及分别支持冲突双方的民众均对这一声称保持“中立”的组织进行批判,认为其不够倾向于己方。本次事件中,国际特赦组织这一篇旨在讨论国际人道法的平等适用的文章,反而因其内容被指责不够中立且偏袒俄罗斯。审查小组虽然确实指出了一些该文章在国际人道法具体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错误,但这篇文章背后所代表着的,对于乌克兰一方同样需要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提醒和号召似乎还是被人们所忽视了。对于国际组织来说,中立的问题尤为尖锐。以ICC为例,ICC因俄乌冲突而收到的大量资金、资源和专家方面的支持从表面上来说对ICC和国际刑法来说都是一件好事。但如果ICC在俄乌战争中处理不当,如仅起诉俄罗斯人,而并没有对于不起诉乌克兰人给出合理的法律分析,那么ICC,甚至于国际刑法很可能会因此遭受到更多的质疑,并被更多人视为被政治操控的工具。相比之下,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比如本次事件中的国际特赦组织来说,我们是否需要,又是否应当以同国际组织一样的标准来要求其保持中立,同样是值得思考的问题。理想状态下,非政府组织理应能够在事实调查和结论认定上都保持中立。但如果某个非政府组织在事实调查上保持中立,而在结论认定上因其组织本身的目标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偏见,这样的非政府组织或许也是可以在收集保存证据和预防后续犯罪上有所作为的。真正需要担心的,反而是几乎所有主流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都在同一个问题的结论认定上保持类似的立场,而相反立场的观点基本上无人提及,甚至遭到舆论广泛的反对。这样一种宏观的“不中立”,或许也会导致非政府组织完全无法起到其补充国际组织的正式调查和问责的作用。总之,从国际法的角度上来说,俄罗斯的侵略行为本身肯定是理应遭到谴责和追责的。但与此同时,作为被侵略者的乌克兰自身依据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所具有的义务同样也是明确的,被侵略的事实以及人们对于乌克兰道义上的支持并不能免除这些义务。国际法和国际法治本身存在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制度来减少讨论“国际正义”这个概念之时的人为干涉,尤其是政治干涉。正是因此,我们不应当忽视国际特赦组织的这篇文章中对于俄乌双方都应当遵守国际人道法的提醒,也或许同样可以从这次事件中,就俄乌冲突中体现出的,国际法在实践中的“中立”问题进行更多的思考。P.S. 如各位对本文有任何疑问或想要交流的问题,欢迎在本公众号留言!我们计划定期针对大家感兴趣的国际人道法,国际刑法或其他国际公法问题进行集中回复和讨论。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