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浙江高院召开“打击拒执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吴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选2024年浙江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朱某、王某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安置房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4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依申请作出多份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被告人朱某、王某云(二人系母子关系)分别与贾某美、谭某芳等5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二被告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贾某美等5人借款本息共计51.6万元。因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7月27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分别依贾某美等5人申请立案强制执行,依法向朱某、王某云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8月23日,王某云获得坐落于湖州市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在未向法院报备的情况下,经朱某联系,于当日将该房产转移至沈某菲名下,扣除前期垫付费用后,朱某获得50余万元。该50余万元全部由朱某、王某云自行开支,未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朱某、王某云缴纳执行款20万元。法院通过冻结、划拨王某云名下银行卡执行到部分款项,朱某、王某云尚有执行标的21万余元未履行。
【裁判结果】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云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朱某、王某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王某云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有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以及配合法院处置财产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财产新增等财产变动情况的,应及时向执行法院报告。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满足自己生活开销不受影响,在新增财产后不仅不向人民法院报告,反而赶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前,将财产转移、隐匿,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的当日即将房产转让至他人名下,并获得现金人民币50余万元。其拒不报告、转移财产、有现金可供执行仍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应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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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天平、吴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