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正陷入一场法律界的舆论风波。
事件源自11月18日晚,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原行长王业的母亲公开发声,称王业案正由青岛中院召开庭前会议,王业在此期间要求案件组成人民陪审员在内的七人合议庭审判,但青岛中院合议庭甚至并未听完王业及辩护律师的陈述理由,即直接驳回申请,并不让王业及律师再就此发言。
青岛中院驳回王业关于组成七人合议庭的申请、并不让王业及律师进行完整发言的理由非常简单粗暴:合议庭认为,王业案不属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而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只有“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才需要组成七人合议庭。
青岛中院作出的解释,令法律圈一片哗然。
著名法学教授、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草案的立法咨询专家韩旭老师接受采访表示:从涉案金额、先前媒体报道情况、当事人行政级别等多个角度来看,王业案明显符合“社会影响重大”的认定标准。韩教授甚至在微信朋友圈发表感慨:
“如果王业案不组成七人合议庭,那七人合议庭留给谁用?”
1
争议漩涡中的青岛中院
原本是陪审制度的“优等生”?
对于因前述举措而广受法律界质疑的青岛中院来说,“人民陪审员”“七人合议庭”这些词汇,应当并不算陌生。
走进青岛中院大门,右手边宣传照片墙上,即有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整版介绍。宣传栏中,赫然载明“积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的贯彻落实”等标语,引人注目。
事实上,青岛中院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缘分”,还远不止此。
2021年9月14日,青岛中院官方网站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印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消息,其中涉及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施意见》,实际早在2015年9月30日就已制定。
该《通知》显示,2015年青岛中院出台这一文件的背景是:“根据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策部署,我院(青岛中院)被确定为全国50个参加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法院之一和山东省唯一一个参加改革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也就是说,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在山东省16家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中,唯独选择了青岛中院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排头兵”。
而此时,距离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正式颁布施行,尚有三年时间。
青岛中院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用,不仅在时间上比《人民陪审员法》出发得更早,应用范围上其实也探索得更远。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实施意见》第十三条规定:
而三年后出台的《人民陪审员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是这样规定的:
由此,同样是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2018年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尚需要附加“社会影响重大”这一条件才可由人民陪审员参审;而根据青岛中院自身颁布的《实施意见》,在青岛,此类案件不需要社会影响重大,原则上也应由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显然,王业案作为指控金额巨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完全符合这一标准。
但似乎,青岛中院在决定王业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时,完全忽略了其自身此前发布的这一规定,哪怕该规定在2021年还被该院官网再次发布,并现行有效。
2
申请组成七人合议庭,
是“真无聊”还是“真需求”?
针对王业提出组成七人合议庭申请的必要性,法律界同样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是否组成七人合议庭对结果并无太大影响,几乎“于事无补”;以韩旭教授为代表的另一方观点则认为:“‘七人合议庭’模式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从制度本身设计来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中具有重要作用。
《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该法第二十三条则规定:
青岛中院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七条也规定:
也就是说:假如王业案组成七人合议庭,对于王业案中存在争议的事实认定问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共有7票,倘若4名人民陪审员认为王业并未受贿,3名法官认为王业受贿,法官应服从人民陪审员对于事实的判断,合议庭应认定王业不构成该指控事实。
在职业法官是否能在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保持公正立场饱受质疑的当下,期待人民陪审员作为案件“新鲜血液”为审判注入活力,或许不仅是王业正寻求的“一线生机”,也是《人民陪审员法》立法者们的初衷之一。
同时,王业案此前流出的消息显示,王业案的主要争议,关乎金融、会计、股票、房产等诸多专业问题。
而根据最高院颁布的《人民陪审员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三款,“因案件类型需要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符合专业需求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这意味着,如果案件中存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将反过来帮助合议庭中包括法官在内的其他人员理解许多晦涩难懂的专业问题。
尤其是,遍览青岛中院官方公布的2019年10月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名单,即会发现其中确实存在大量与群众对于“人民陪审员”刻板印象并不相符的极专业的人士,如:
“青岛市保险行业协会部门副主任,研究生学历;渤海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客服部经理,本科学历;海运总公司大舜房产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本科学历”
此类人士,对于金融、财会方面,或许具有远超现有合议庭成员的理解。
更有甚者,该名单中,还列有如下姓名:
“马卫东、博士,青岛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湛,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主任;李响,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法学教授。”
故,不仅在事实判断方面,即使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也难说青岛中院的职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之间,究竟谁更专业。
3
出台《人民陪审员》的幕后功臣,
为何不执行法律规定?
《人民陪审员法》于2018年出台后,法治网曾刊载一篇重磅文章,名为《聚焦人民陪审员法六大看点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
该文开篇提到:
“人民陪审员,因其在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被人民群众形象地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陪审员制度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5月以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崂山区人民法院分别作为市、区试点法院,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攻克了不少重点难题,促进了人民陪审员法的立法进程。”
据此,青岛中院不仅是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试点法院,更是《人民陪审员法》出台的重要功臣,其作为司法机关,反过来促进了该法的立法进程,为立法内容提供了先进经验。
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颁布之后,青岛中院也仍未落后。
前已述及,该院在2019年10月,仍选任了一批共计328人的人民陪审员。这一举措实际上并不普通。
因为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九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也即原本按照规定,青岛中院作为中级人民法院,本无需确定其自身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仅从基层抽取即可满足审判需求。但据光明网公开报道,青岛中院“敢为天下先”,选择成为“山东省首家有人民陪审员的中级人民法院”。
而正是这样一家5年前仍走在制度推广前沿的法院,如今竟因拒绝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而陷入舆论漩涡,不免令人感慨唏嘘。
4
尾声
今年(2024年)1月31日,现任青岛中院院长张正智在青岛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中,就青岛中院适用《人民陪审员法》情况报告称:
“(青岛中院)落实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8740件,有力促进司法民主。”
不知在即将到来的2025年“两会”作工作报告时,张院长是否还会再提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