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泰迪手术后死亡,泰迪狗的主人与宠物医院对死亡原因及赔偿责任各执一词,无法调解。泰迪狗的主人一怒之下起诉到晋江法院,快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谢某以8666元向青阳某宠物店购买宠物狗。3月,狗因骨折在晋江市某宠物医院手术外固定,术后第二天在宠物医院死亡,尸体由医院处理。谢某诉至晋江法院,认为宠物狗的死亡是宠物医院诊疗行为造成,要求医院赔偿财产损失12888元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宠物医院称狗幼犬体质弱,术前已充分沟通风险,谢某同意手术,术后第一天狗状态正常,第二天狗死亡,医院及时抢救,告知谢某找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尸检但谢某让医院处理尸体,医院不应承担责任。
晋江法院经审查认为,宠物医院未以书面文件提示手术风险,谢某授意处理尸体致无法查明死因,考虑双方过错,酌情认定医院赔偿谢某财产损失3500元,驳回精神损失赔偿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对物质文化的需求也日益增长。在此背景下,“宠物经济”顺势而生,宠物诊疗行业也得以迅猛发展。然而,该行业目前仍处于早期发展阶段,服务规程不够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因动物诊疗行为引发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
当前,我国尚未构建专门的宠物医疗纠纷法律体系,对于宠物诊疗产生的纠纷通常按照财产损害纠纷予以处理。但鉴于宠物诊疗行为具有特殊性,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时,不应对宠物所有者和宠物医院要求过于严苛。
一方面,“铲屎官”们在为宠物看病时,务必选择具有资质的宠物医院以及持有兽医资格证的医生。同时,要妥善保留病历材料,一旦出现纠纷,应及时进行协商,并保存好沟通记录。如有必要,应及时进行鉴定。另一方面,宠物医院需规范经营、规范操作、规范服务。在诊疗前,应充分沟通,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案,明确告知医疗风险,并保存好手术记录及病历材料。此外,不可擅自处理宠物尸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供稿:洪肇鑫
编辑:林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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