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做兼职吗?只需提供银行卡,帮忙取个钱就能轻轻松松赚到钱,零风险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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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大量诈骗款通过层层转移,最终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其中不乏一些人为了蝇头小利,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在金钱驱使之下,踏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余某在明知他人意图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害人何某在晋江市遭遇网络诈骗,诈骗分子以“征信有问题”为由设下骗局,致使何某被骗取了6万余元,而这笔被骗款项全部转入了余某所提供的银行卡中。资金流入后,被告人余某在明知银行卡已被限制交易的状况下,仍然分两次前往银行柜台进行取款操作,分别取出4万元以及2万余元,并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最终,被告人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在清晰知晓他人欲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形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害人叶某于晋江市内遭遇诈骗分子通过FaceTime视频电话实施的骗局,诈骗理由是“取消关闭百万医疗保险”。叶某被骗取的款项中有49万余元被转至张某的银行卡内,而张某更是在现场通过刷脸方式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该笔资金,并从中获取了10500元的非法收益。最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及关联案件频繁发生,诸多被告人为牟取蝇头小利或为赚“快钱”,在明知款项系犯罪赃款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提供给他人使用,配合对方刷脸转账、柜台取款,这样的行为本质上系利用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钱款,已经触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律红线,行为人亦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要时刻谨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天上不会掉馅饼”,切勿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切勿为诈骗分子转移资金提供帮助,更不要因一时贪欲,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供稿:王美烟
编辑:林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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