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

文摘   2024-11-10 17:29   陕西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八届书记处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24年10月11日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平台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平台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服务的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是指通过与平台企业签订加盟、外包、承揽、合作、派遣等协议,安排劳动者参与平台企业工作服务的企业。本指引所指劳动者是指参与其中的劳动者。
第三条 平台企业工会工作坚持“企业主体、属地落实、全国统筹”的原则,按照“依法依规、用心用情、循序渐进、积极作为”的要求全力推进。
第二章 平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
第四条 平台企业应履行法定义务,积极发挥主体作用,为建立工会及其开展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第五条 平台企业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由上级工会代表、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的党组织、管理层、工会代表以及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工会组建工作指导组,统筹推进平台企业及其合作企业工会组建工作。
第六条 平台企业应建强总部工会,并积极推动重要业务板块以及区域总部、二级公司等分支机构普遍建立工会。应大力指导、督促合作企业建立工会,并将其写入合作协议。
第七条 平台企业可依托总部工会成立由总部、分支机构、合作企业的工会组织作为委员单位的工会联合会,其组织领导关系与总部工会保持一致。总部所在市(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地级市,下同)的分支机构、合作企业工会,由工会联合会直接领导。不在总部所在市的分支机构、合作企业工会,以所在地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工会联合会的领导。
第八条 平台企业工会的组织领导关系可参照本企业党组织的组织领导关系确定。没有建立党组织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第九条 平台企业工会应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机构,申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
第十条 平台企业应及时足额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
第十一条 平台企业应加强与所在地方工会沟通落实对接,建立有关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平台企业工会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引导劳动者听党话、跟党走。
第十三条 广泛动员、畅通渠道,组织劳动者加入工会,做到应入早入、应入尽入。
第十四条  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
第十五条  开展劳动竞赛和群众性创新创造活动,激励劳动者为企业发展作贡献。
第十六条  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打造积极肯干、勤劳奋斗的企业文化。
第十七条 做好育选树用劳模、工匠工作,并建立健全常态化关心关爱机制。
第十八条 加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保障劳动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就平台算法、报酬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职业健康与安全、服务规范与评价等与企业开展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开展协商可邀请当地党政有关部门、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条 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相应制度与机制,并依法依规积极调解,努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问题和风险。发现重大劳动争议、群体性事件和涉稳的情况,应第一时间向上级工会报告,第一时间开展协调处置。
第二十一条 推动企业连通“职工之家”APP,更好服务劳动者,畅通联系渠道。
第四章 上级工会主要任务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总工会负责整体谋划推进,加强统筹协调、共性政策研究和整体工作指导。地方工会履行属地责任,落实本地区范围内相应工会工作任务。有关产业工会对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相应企业,协同推进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优秀的平台企业工会负责人,可推荐作为上级工会代表、委员人选。
第二十四条 特别设立法律服务、就业帮扶、技能提升、健康服务、疗休养、医疗互助、意外伤害保障等项目,支持劳动者。
第二十五条 全国总工会制定平台企业工会经费收缴支持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实行返还支持政策,并明确区域留成比例。
第二十六条 及时掌握平台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积极运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方式,督促推动解决问题。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组织蹲点调研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推进平台企业工会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快递企业及其加盟企业工会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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