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合肥市中小学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学生在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合肥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强化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联合制定《合肥市中小学食堂及校外供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助力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
《办法》规定,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要求采取自营方式供餐。确需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经营,对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并接受学校的管理,严禁分包、转包。学校要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评价和退出机制,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对不符合质量和经营标准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及时予以清退。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承包方或受委托经营方出现应退出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其食堂经营活动。
终 审: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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