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子计价秤销售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文摘   2025-01-09 16:50   辽宁  



各有关经营者、集贸市场主办者以及广大消费者: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具有计量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严禁违法违规修理、改装电子计价秤或为改装提供技术服务。不得销售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不得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二、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结算。使用者不得破坏电子计价秤的准确度,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

三、各类经营户在使用电子计价秤时,需对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外观检查,不得使用外观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电子计价秤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铭牌上应清楚标明制造厂名、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出厂编号、准确度等级、最大秤量、最小秤量、检定分度值、实际分度值、最大皮重值等信息。

(二)出厂铅封完好,严禁通过面板按键等方式对秤进行与计量性能相关的参数调整,杜绝添加作弊程序等违法行为。

(三)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在使用前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并粘贴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检定有效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锦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咨询电话:0416-3223079。

四、集贸市场(含农贸市场、商超卖场、水果市场等)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场内计量活动日常监管主体责任。

(一)在市场内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摆放至醒目位置,加贴明显标志,做好保管、维护和使用。

(二)主办方应对场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实行入场先行确认,统一登记备案制度。

(三)配备计量专(兼)职管理人员,公布消费维权电话,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使用标准砝码对经营户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严防计量作弊行为。

(四)在市场公告栏内,可对“缺斤少两”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户进行公示。

五、消费者购物时注意事项

(一)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可先查看商户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是否粘贴了处于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合格标志,注意电子计价秤是否放置平稳,称重前的重量显示值是否为零。

(二)当消费者对结算数据存在争议时,可及时到公平秤进行复核。

(三)若发现缺斤短两等计量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称重照片等,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请各相关经营者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改。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计量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计量违法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锦州市电子计价秤的销售和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市场消费环境。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9日





来源:计量监管科

文字:王以晴

编辑:李兵

审核:王妍妍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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