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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3.享受财税〔2018〕55号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1.投资抵扣备案。
天使投资个人应在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4个月的次月15日内,与初创科技型企业共同向初创科技型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注: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备查资料: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多次投资同一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应分次备案。
2.投资抵扣申报。
(1)报送《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税务机关受理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2)在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后,若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在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票时,有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的,应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
清算时应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3.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在次月15日内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4.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时,扣缴义务人、天使投资个人应将当年允许抵扣的投资额填至《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栏,并同时标明“投资抵扣”字样。
5.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应办理情况登记,需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注:全文有效;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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