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以下简称COP29)顺利在巴库闭幕。
大会就新的气候融资集体量化目标(NCQG)、《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机制等关键议题,达成了名为“巴库气候团结契约”的一揽子平衡成果。
《巴黎协定》第六条的核心是建立一个由联合国监督的碳信用机制,帮助各国和企业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减排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会议通过了关于《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所确立机制的规则、方式和程序的决议文件(以下简称《决议》),进一步明确了《巴黎协定》第六条国际碳市场的进一步机制安排。
国际碳市场如何运行,遵循什么方法学原则,减排量如何授权……
针对这些问题,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研究团队(以下简称上海环交所研究团队)。
减排项目应兼顾 项目质量与协同效益
《决议》指出:“鼓励监督机构加快推进与基准线、向下调整、标准化基准线、抑制需求、额外性、泄漏以及非永久性和逆转(包括项目计入期监测、逆转风险评估和补救措施等方面)相关的进一步标准、工具和准则的工作。”
在上海环交所研究团队看来,各项方法学的核心原则是确保减排项目能够真实、有效地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基础。近两年,国际自愿减排市场出现了关于很多减排项目是否真实减排、是否涉嫌虚假、夸大减排效益的争议,关于企业购买减排量“漂绿”的指控也不断出现,一定程度上也对自愿减排市场的发展蒙上阴影。
在此背景下,近年各自愿减排机制、独立第三方机构、交易基础设施、评级机构对自愿减排市场的高质量评价标准展现出了高度的认同与关注,各相关方法学的核心原则一般是这些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今年4月,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正式发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中也指出:“披露主体涉及使用碳信用额度的,应当披露所使用的碳信用额度的来源与数量。”
对此,上海环交所研究团队表示,自愿减排市场作为一项激励机制,在鼓励各方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为减排技术与减排项目提供经济激励,降低社会减排成本等方面具有突出意义,但同时必须以减排项目的可信与真实减排作为前提。随着未来自愿减排市场参与主体的扩大,无论从减排机制健康发展的内部要求,还是避免参与主体“漂绿”,实现真实减排与可持续发展的外部诉求,自愿减排市场都展现出了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趋势。
此外,《决议》同时提到,“请求监督机构与利益相关方协商,进一步引入独立的科学和技术专业知识以及当地社区,并在相关情况下纳入原住民的知识、科学和实践,以支持其工作,包括通过其专家小组审查提案并在必要时提供独立的科学和技术建议”。
显然,国际碳市场拟实施的标准如何展示公平性和包容性,是影响多元知识体系融合以及多元社会共同开展气候相关工作的重要前提。
上海环交所研究团队认为,从国际碳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在全球气候解决方案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例如:他们可能无法从减排项目中获得应有的权利与收益;相关减排项目可能占用或损害了当地的发展资源或自然资源;减排项目可能与当地的文化传统或习惯做法相违背。
因此,《决议》中强调了多方参与地方实践的整合。在原住民和当地社区参与减排项目的过程中,应该确保当地人民是关键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参考当地人民对于项目开发与方法学设计的建议,从而服务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
近年来,国际相关自愿减排市场的高质量标准,特别强调项目对于支持当地可持续发展的协同效益(包括增加就业、改善当地社群健康状况与生活条件、社区发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这也将成为未来国际碳市场发展的重要趋势。
同一减排项目可先后 在国内与国际市场交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决议》允许同一减排项目先后用于国内与国际交易,这对国际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那么,这条规则将如何影响全球减排项目的投资和合作?
上海环交所研究团队分析表示,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此前发布的《2024年度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显示,当前国际一共有36个碳市场正在运行。然而,各碳市场在交易产品、交易机制方面相对独立,碳定价主要由碳市场内部的供需关系以及当地的碳减排成本决定。
《决议》提出,同一“机制”下的减排项目可先后分别用于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这一设计使得国内与国际碳市场可能通过《巴黎协定》减排项目实现间接性的链接,即同一减排项目可能先签发一定的相关碳减排量用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交易或国内强制碳市场履约抵消,在其后经过东道国主管部门授权后,项目再另外以“相关碳减排量”形式参与到国际碳市场的交易与消纳当中。
从宏观角度来看,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满足转换条件的减排项目将来可能成为连接不同碳市场的桥梁,对未来各碳市场的碳定价发挥引导作用。从微观角度,能较好满足方法学各项核心原则,协同效益突出,项目运行稳健,被市场认定为“高质量”的自愿减排项目将在未来存在更大的市场需求。
因此,上海环交所研究团队认为,这项举措一方面会促使未来更多国家和机构参与到自愿减排市场布局当中,加大全球减排项目的跨国投资与合作;另一方面市场对“高质量”自愿减排项目的需求,也会对未来减排项目的开发类型与侧重点形成引导。
根据《巴黎协定》有关机制,在签发相关碳减排量时,将征收5%的减排量,这部分减排量将被分配给适应基金,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适应行动。而《决议》专门规定了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可不受适应资金收益分成制度的约束,不用向适应基金账户转移5%的减排量。
对这一豁免政策,上海环交所研究团队认为,这一决定将导致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较其他地区的同规模项目可以获得更大的减排量收益,事实上直接改变了减排项目的投资回报。对于国际碳市场而言,未来可能进一步鼓励更多市场参与主体参与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项目的开发当中(这也是这一决定的初衷),进而增加来源于这些地区的项目供给。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黄宗彦
免责声明: 本公众号部分内容来源于合作媒体、企业机构、网友提供和互联网等公开资料,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参考、研究、交流或欣赏之用,并已标明来源出处。本公众号对所载资讯的内容、观点保持中立,不对其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51999076@qq.com),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