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应对气候变化,推进欧洲大陆碳中和进程,欧盟在近年来围绕气候、能源、交通和税收等多方面出台了一揽子绿色新政。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已于2023年10月1日进入过渡期,并将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近期,英国政府也宣布将于202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英国版的碳边境调节机制。这些政策要求进口人就有关进口商品中所包含的碳排放支付相应的成本,故也被形象地称为“碳关税”。这一机制的实施无疑将给我国对欧出口企业带来诸多挑战。
从2023年10月1日算起,欧盟“碳关税”的过渡期已满周年,距其正式实施也仅剩一年时间。值此岁末交替之际,我们将在本期绿色发展专题中对2025年欧洲“碳关税”的政策变化作简要梳理,并结合过渡期内我们协助中国出口企业应对“碳关税”所积累的实践经验,分享我们的若干观察与建议。
“碳关税”2025
欧盟
2025年仍在欧盟“碳关税”的过渡期内,“碳关税”适用范围内商品的有关进口商虽然无须根据商品所包含的碳排放数据购买相应的证书,但应按季度申报有关进口商品包含的碳排放数据。对于我国出口商而言,为进口商的季度申报提供进口商品所包含的碳排放数据是一项较为重要的工作。相较于此前,2025年的过渡期申报将有如下变化:
数据计算方法——对于2024年12月31日及之前进口的有关商品,在计算商品包含的碳排放数量时,可以使用除标准方法以外的其他几种方法计算碳排放量;但对于2025年起进口的有关商品,只允许使用标准方法计算碳排放量。
此外,对于2024年6月30日及之前进口的有关商品(注:其CBAM申报截止期为2024年7月31日),在相关信息较为缺失的情况下,其碳排放量可以采用欧盟公布的默认值进行估算。但对于2024年7月1日起进口的有关商品,有关预估值(包含上述欧盟公布的默认值)的使用会受到限制,仅复杂商品所包含的碳排放总量中不超过20%的部分可以使用预估值计算碳排放量。在过渡期内,欧盟会对上述默认值进行评估,因此不排除2025年对默认值进行调整的可能性。
数据申报方式——从2025年1月1日起,欧盟“碳关税”申报平台将向出口商开放新的模块,允许出口商自行将相关产品的碳排放数据填报到平台中。进口商可以通过该平台获取数据以完成申报。针对同一出口商向多家欧盟企业出口的情形,该出口商可无须再向多个进口商分别提交季度数据,避免重复工作。
申请“授权CBAM申报人”身份——自2025年起,欧盟“碳关税”申报人可以在线申请“被授权CBAM申报人”(Authorized CBAM Declarant)身份。该申请将由“碳关税”的国家主管机构受理。自2026年起,只有获得该身份的进口人才能在欧盟进口“碳关税”适用范围内的商品。
另外,欧盟还将继续回顾欧盟“碳关税”在过渡期间的运行情况,评估将欧盟碳交易市场(EU ETS)涵盖的其他行业纳入欧盟“碳关税”范围内的可行性。
英国
2023年底,英国宣布计划在2027年推出英国的碳边境调节机制(即英国“碳关税”)。在经历2024年上半年的公开意见征询后,英国政府于今年10月30日对英国“碳关税”的推出时间和政策细节作出统一回应,确认该项制度将在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英国的“碳关税”在规则设定方面与欧盟有很多共同之处,但也存在部分差异:
商品范围——英国“碳关税”将覆盖五大类商品,即钢铁、铝、水泥、化肥和氢。上述五类商品同样属于欧盟的“碳关税”适用范围;但和欧盟相比,电力并未被纳入英国“碳关税”的适用范围。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政府原计划将玻璃和陶瓷纳入英国“碳关税”适用范围,但在意见征询后,经综合考虑相关的碳泄漏风险,英国政府决定暂将前述两类商品排除在现阶段“碳关税”的适用范围之外。
征收方式——与欧盟的“碳关税”不同,英国“碳关税”不涉及根据进口商品包含的碳排放量购买相应的证书,而是直接通过有关公式计算得出应缴纳的税额,由进口商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纳。
起征点——为了减轻英国小微企业的负担,英国对“碳关税”设立了起征点,即在连续的12个月内,进口“碳关税”范围内的相关商品累积价值低于50,000英镑的进口商,将免于申报英国“碳关税”。根据英国政府测算,此举将大幅减轻英国小微企业的合规负担。
下一步,英国“碳关税”将进入立法程序。在此过程中,英国政府计划向公众公布立法草案,并将与受影响行业代表、部分进口商和出口商成立工作组,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我们将对此予以密切关注,及时为国内出口商带来更多相关资讯与法律法规分析。
其他
据相关报道,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也在考虑建立与欧盟、英国类似的“碳关税”制度,这可能会给我国出口商的未来运营带来更多压力。
观察与建议
根据我国海关总署今年前10个月的统计数据[1]分析,我国出口至欧盟地区的贸易总值约为4,281亿美元。其中,出口至欧盟地区的钢铁、钢铁制品、铝及其制品[2]贸易总值合计约为167亿美元,占出口至欧盟地区的贸易总值比例约4%,而出口水泥、化肥合计贸易总值约为4亿美元,占出口至欧盟地区的贸易总值比例不足千分之一。
在对英国出口贸易方面,今年前10个月,我国出口至英国的贸易总值约为650亿美元。其中,出口至英国的钢铁、钢铁制品、铝及其制品贸易总值合计约为25亿美元,占出口至英国贸易总值比例约为4%,出口水泥、化肥合计贸易总值不足1亿美元。
从上述出口数据来看,欧盟和英国“碳关税”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可能主要集中在钢铁、钢铁制品、铝及其制品等领域。从企业的微观视角出发,“碳关税”所带来的影响则更加具体而实际。以某些机械设备制造企业为例,其主要出口产品为大型机械设备,并不属于“碳关税”的适用范围;然而,这类企业可能还单独出口一部分机械设备的零部件,这些零部件按照海关归类规则被归入“73章:钢铁制品”或“76章:铝及其制品”,从而在欧盟进口环节产生“碳关税”申报义务。尤其当这部分零部件是从国内多家供应商采购时,出口企业很可能需要请求供应商作为实际生产加工方(即Installation Operators)提供相关的碳排放数据,这项工作往往涉及买卖双方的大量沟通,若沟通不畅会对数据可靠性带来不利影响。
如何应对“碳关税”带来的各项挑战,国内出口企业应重视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建立“碳关税”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及时、准确提供出口商品所包含的碳排放数据是出口商应对“碳关税”合规挑战的一项首要任务。这通常需要企业管理层指定专项团队或部门来统筹负责“碳关税”相关事宜,有的放矢地建立“碳关税”管理制度和流程。该团队或部门需要结合企业的销售、采购、出口等实际情况形成工作计划,特别是针对外购商品与供应商进行尽早沟通,打通获取供应商数据的“难点”和“堵点”;在完成数据收集之后,相关团队或部门还需要进行复核,确保数据质量,再将数据进行适当的加工整理,按欧盟的《沟通模板》(Communication Template)填报并发送给进口商。
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到很多国内企业往往缺乏合适的人员进行上述工作,因为这些工作通常要求从业者熟悉海关归类、“碳关税”等各项合规要求,具备多方协调沟通、整合数据的能力。以欧盟“碳关税”为例,其法律法规等配套文件已超过上百页,技术难度可见一斑。国内企业在加强自身学习、了解“碳关税”等相关境外政策知识的同时,可以考虑适时借助“外脑”,通过外部专业力量的参与尽快建立有效的“碳关税”内部管理体系,提升管理效率和自身能力。
低碳转型,提升产品的“绿色”竞争力
在全球推动可持续发展和我国推进“双碳”战略及新质生产力的大背景下,积极投身低碳转型,拥抱绿色发展,无疑是国内企业应对未来国际“绿色贸易壁垒”的根本之道。今年,德勤全球连续第三年发布《首席高管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进一步揭示了气候变化对企业行为可能带来的影响趋势。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的逾2,100位首席高管中,70%的受访者预计气候变化将对其企业未来三年的战略和运营产生较大/极大影响,约半数(45%)首席高管表示正在转变业务模式,以应对可持续发展,并将其作为企业战略的核心。通过调研可以发现,企业高管已经普遍意识到可持续发展行动为企业带来的诸多切实益处,开始发掘低碳经济转型的商业潜力,并将可持续发展视为催生新产品、商业模式和整体价值创造的重要动力。我们亦期待更多的中国企业能够顺应这一趋势,在低碳转型的大潮中脱颖而出,将自身的低碳优势转化为可观的经济效益。
注:
[1] 数据来源:海关总署《2024年10月进出口商品主要国别(地区)总值表(美元)》
[2] 按出口商品类章分属于“72章:钢铁”、“73章:钢铁制品”以及“76章:铝及其制品”
来源: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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